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
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
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
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
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
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
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
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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