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61-FCO40-2636-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9 — Page 126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

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

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

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

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

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

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

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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