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61-FCO40-2636-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9 — Page 122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第七章对外事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 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 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 谈判。

第一百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 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 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 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同香 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 议,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派遣代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关国际组织 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中国香港”的名 义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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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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