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58-FCO40-2633-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memoranda-and-minutes-of-me-1989 — Page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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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LEGISLATIVE COUNCIL

19 July 1989

香港立法局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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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水質污染的問題,我覺得在本港整個環境防污設施中是一項比較緩慢的工作;若以一九七 一年的「香港污水排入大海」的調查報告來說,現時白皮書建議把水污染管制條例由八九年八月 至九一年分段擴大適用於全港水域,則保護海水的行政措施實比整個防污策略落後了20年。

對抗污染在保持海灣清潔方面至今未能完全到達法例管制所要求的目的,其中自然與環境條件 的限制有關。百年來的公共污水渠,怎能排除現時每日200萬公噸的污水?要徹底改善水質防 污的成績,可能需要按照污水收集總計劃及建設一個海底排水系統把水排出遠離海岸的大海。這 個大工程,的確不能快。不過,白皮書「莫遲疑」還是可行的,例如九龍東部及港島南部的海灣 就能依照新的污水收集計劃獲得良好的防污效果。因此,水質防污的工程規劃,白皮書雖已定 出一個時間表,但仍應體察水污染的嚴重程度,再考慮分區進行優先處理。並要注意,在執行水 污染的管制措施時,若有工農漁業或商住戶受到影響,在需要時,當局應考慮給予合理的幫助或 補償。

提到本港噪音污染的問題,白皮書承認現時最普遍的一種噪音是交通噪音;但一涉及立例管理

「對抗污染莫遲疑」的白皮書竟遲疑下來。

較早時,政府說現行對車輛噪音所施行的法例管制,只根據道路交通條例中的若干規定。這些 管制,規定車輛必須裝上有效的排氣滅音器,並保持在良好狀態下運作。當局認為,車輛噪音與 交通環境的因素有關,這種現象並非立例管制可以改善。但白皮書又說:「政府亦已着手制訂有 關管制新道路車輛所發出噪音的規例。」

白皮書說,香港每天有超過一百萬人受到路面交通噪音「不可接受」的影響。中文大學地理系 在去年發表的一項調查報告,指出在東區走廊及英皇道一帶繁忙地區所進行的255個測點調查 中,發現該區居民所接受的道路交通噪音水平,「十居其九是超標的」,即超過了環境規劃所定 一小時L10不逾70分貝的標準。在深水埗區,呈祥道至葵涌公路、特別是葵涌天橋的交通噪 音,已令附近清麗苑及美孚新邨的居民感到不安和困擾。必須注意,隨着市區大廈森林的發展, 重型車輛越來越多,長期存在的交通噪音問題,對廣大居民將會造成更大更壞的影響

白皮書建議的補救辦法,主要著重於為受交通噪音嚴重影響的學校提供隔音設備;其次是一如 港島東區,在部份路面重舖一種可減低噪音的物料。這些措施,證明刺耳的交通噪音不是無法控 制的。在實施道路車輛噪音管制的同時,英國有噪音賠償的條例。我認為,交通噪音是可以而且 應該立法管制的,基於公平的原則,對違犯管制的車輛可予處罰,受影響的居民及商戶亦應獲得 賠償。

除非交通可以根本改道,凡需要裝置隔音設備的民居,當局應給予合理的資助;但如果用盡方 法都不能解除噪音困擾的,政府就應該考慮收購其樓宇單位即按照市值給予相當的賠償。在香港 ,對於受到公共設施影響的商住戶,已有給予合理賠償的先例;而正如白皮書所說,政府對受交 通噪音影響的學校亦提供隔音設備,所以立例管制車輛噪音及實行噪音賠償是一個解決問題的良 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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