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LEGISLATIVE COUNCIL
12 July 1989
香港立法局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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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及人力統籌司在該草案二讀時承諾一年後作出檢討。本人殷切期望在實施後一年內當局會 作出全面的檢討和加以改善。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譚耀宗議員致辭:主席先生,作為破産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其中一名委員,本人過去在立法局會 議席上以至其他公開場合上,多次提出擴闊破産欠薪保障基金的保障範圍至遣散費。現在,當局 終於提交有關的修訂條例草案供本局審議通過。理論上,本人應該會大為高興;但是,實際上, 卻並非如此。
本人並非不歡迎將破産欠薪保障基金的保障範圍擴大至遣散費,只是,本人感到將遣散費的保 障限額訂於4,000元實在於理不合,也過份保守。
「於理不合」的批評不會言過其實。根據公司條例,僱員在遭逢僱主破產時,應該享有的優先 賠償債項限額分別為:欠薪8,000元,代通知金2,000元,以及遣散費8,000元。 這些只不過是僱員辛勞多年所得的少少回報。這個限額是在十二年前,即是一九七七年時制訂的 十二年來,都沒有隨著通貨膨脹的程度而調整,可見,優先賠償債項的保障能力已經大不如前 可是,現行的修訂條例草案更只容許遣散費的保障限額定於4,000元,這實在有違「優先 賠償債項」的原意,削減了工人應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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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方面,我也認為現行的修訂過於保守。基金歷年來都有盈餘,至今盈餘已經累積至1億6千 多萬元。採納現行的方案看來是一種穩重的取態,因為每年會有接近1,500萬元的盈餘。不 過,即使將保障限額定於8,000元,經本人粗略計算,則基金仍然每年會有數百萬元的盈餘
我同意穩重是一種小心的做法,但是過份穩重則會變成謹小慎微,令到基金不能最有效運作, 不能使工人得到應有保障。一直以來,我都認為破産欠薪保障基金應該善用其「鉅額」盈餘,因 而多次堅持須擴闊其保障範圍。基金若不有效地運用其款項,從而使到基金的累積盈餘額不斷增 加,則最終會遭逢「節源」的命運。政府庫務司已經一而再、再而三致函破産欠薪保障基金委員 會,表示由於基金有「鉅額」盈餘,因而要求基金降低商業登記証的澂款率,也就是說減少基金 的每年正常收入。為了減少盈餘,因而減少收入的做法無疑是「斬腳趾避沙蟲」,為何我們不採 用更為進取的態度,有效地運用基金收入,同時使到盈餘維持在一個合理水平呢?將遣散費的保 障限額定為8,000元,就是一個合理而適當的做法。
基於上述兩項原因,本人實在對條例草案有所保留。但是,由於過去三個星期本人不在香港, 而有關的專案小組已決定了支持草案。在尊重小組決定的前提下,本人會支持動議,但是,我要 求:當局必須於草案實施一年後,即行檢討,並增加代通知金及遣散費的保障額。
本人謹此陳詞,支持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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