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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LEGISLATIVE COUNCIL

28 June 1989

香港立法局————————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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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實行中的「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Young Offender Assessment Panel)、社會服務 令(Community Service Order)、警司警誡令(Superintendent Discretion Scheme)等,都能夠在 教化的過程中,給予罪犯自新的機會。但其中自八六年開始,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而推行的自新計 劃,卻因未能提供徹底自新(Full Rehabilitation)的機會,一直受到社會人士的抨擊。而本人將就 這方面,提出三點建議,作為當局的考慮。

第一,應將自新計劃加以擴大,包括將自新期縮減為兩年,擴展所包括的刑罰範圍,例如最高 達至一萬元的罰款和被判三個月或以下的短期徒刑,均應受惠於自新計劃之下;而犯罪紀錄的時

一旦消失,亦應永遠失效。

第二,保留裁判司酌情不留犯罪記錄的權力,以顧及每件個案的特殊情況。

第三,為犯罪記錄已消失的人士,簽發無犯罪記錄証明書;同時規定不可以通知外國當局有關 其因為時效已失而撤銷的犯罪紀錄。

主席先生,和許多其他的社會福利服務一樣,善後和跟進輔導,對兒童和青少年罪犯是極之不 容忽視的一環。因為他們在心態和行為的改變,正反映這項計劃的成效。

現時,院舍式的住宿訓練(Residential Treatment),是本港為兒童及青少年罪犯提供康復服務的 主要模式;不過,要讓兒童及青少年罪犯重新建立投入社會的信心,我們實不能單倚重那種發展 自五十年代的住院訓練。尤其是受訓期間所接受的課程,如木工、裁縫、手工藝等,能否切合社 會目前的需要,都成為極大疑問。

事實上,社區治療(Community-based Treatment)是現今普遍發展的趨向,可更有效地協助青 少年罪犯適應轉變中的社會。以英國為例,七十年代早期已重罪犯與社會的融合,透過特定指 派的工作和開放式宿舍(Open Hostel),取代院舍的訓練,發展社區治療的模式。

主席先生,英國的做法,是值得港府借鏡的。當中雖然仍有許多值得商榷之處;特別是一些中 途宿舍的設立,有時會受到地區居民的反對,以致工作出現困難。但若因此而把可供兒童和青少 年罪犯重投社會的機會堵塞了,顯然是對社會的未來,造成莫大的損失。當局倘若認同社區治療 的價值便應當繼續考慮實行這一個模式的康復工作。在一些尚未落成的新型社區中,容許開放式 宿舍的設立,同時為改過的兒童和青少年,提供適當的專業輔導,幫助他們重建新的生活。

主席先生,最後,本人補-

一提的是:「體罰」對於兒童和青少年,已經是不合時宜和失效的 懲教方法,包括美國人權委員會在内的各界人士,均曾發表批評,指笞刑是不人道和退化的懲罰

當局實有需要考慮全面取消體罰的執行。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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