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草案
(4) 就第(3)款及第45條而言一
(a) 凡屬第(1)(a)或(2)(a)款的個別事件,有關時間指這些條款所述
及的事情發生的時間或情況轉變的時間;及
(6) 凡屬第(1)(b)或(2)(b)款的個別事件,有關時間指該人發覺該事
實的時間。
C301
4. (1) 就履行公開的責任而言,須考慮的權益指在該上市公司有關 須公開的權益 股本內所佔的權益。
(2) 一個人擁有須具報的權益是當他擁有該股本的股份權益,總面值 等於或超過該股本面值的一個百分率,而該百分率在當時屬須具報的百分
率。
(3) 在決定一個人於任何時間是否擁有須具報的權益(或其權益的百 分率)時,以他當時所知的全部事實作為根據。
(4) 一個人在緊接有關時間之後擁有須具報的權益,而在此之前並未
擁有,即有第3(1)或(2)條的公開責任。
(5) 一個人如有下述情況,即有第3(1)條的公開責任——
(a) 在緊接有關時間之前擁有須具報的權益,而在此之後並不擁有;
或
(b) 在緊接有關時間之前後均擁有須具報的權益,但兩者的百分率並
不相同。
1985 c. 6, s. 199
“百分率”
5. (1)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第4(5)(b)條的“百分率”指一個百 關於須具報權益 分數,即該人於緊接有關時間之前或之後所擁有的有關股本的股份總面 值,在該股本面值中所佔的百分比;如該數並非整數,則略去零額,使成 整數。
(2) 如股本面值,在緊接有關時間之後較前為大,則在確定該人在緊 接有關時間之前及之後的權益百分率時,以較大的數額為準。
1985 c. 6, s. 200
6. (1)第4(2)及7(2)條所提及的須具報百分率是指百分之十,或規 須具報百分率 例所規定的其他百分率;而對不同級別或類別的公司,可規定不同的百分 1985c.6,s.201 率。
(2) 如規例將百分率調低,以致一個人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權益成爲須 具報的權益,他即有責任公開這些權益;並須在責任產生的翌日起計
10日內履行。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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