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35-FCO40-2609-Hong-Kong-Securities-(Disclosure-of-Interests)-Ordinance-198-1988 — Page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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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草案

34. 草案第36條規定,按照本部規定接受調查的上市公司或相聯公 司的人員和代理人,以及調查員認為可能得知有關資料的其他任何人,必 須交出調查員要求審查的文件、前往會見調查員並且協助調查。這些人接 受查詢時可能須要宣誓如實作答。他們不得基於回答問題會使其本人負罪 為理由,拒絕作答。不過,若他們提出該項理由拒絕作答,則他們的答話 不能在刑事訴訟中用作指控他們的證供(有關作假證供的指控除外)。

士。

35. 草案第37條規定,調查員可把其擁有的若干權力,授予其他人

36. 草案第 38 條規定,凡拒絕交出調查員要求的文件、前往會見調 查員或回答問題者,可交由高等法院視作藐視法庭罪處理。

37. 草案第39條規定,調查員可擬備中期調查報告書,若經由財政 司指令擬備,則必須這樣做。調查完結時,必須提交最後調查報告書。財 政司可酌情決定是否讓特別有關的人士參閱報告書,並可把報告書付印發 表。

38. 草案第40條規定,按照本部規定進行調查的開支,先由政府一 般收入支付,但某些人須付還政府這筆開支。

39. 草案第41條規定,在調查過程中,如發覺有關事實難於查明時 ,財政司有權頒令,對有關股份施加限制。

40. 草案第42條規定,財政司如認為無須委派調查員時,則他本人 有權自行索取與股份或債券權益有關的資料。

41. 草案第43條規定,關於本部份所規定公開資料的責任,律師和 認可財務機構享有有限度的豁免權。

第V部

向股份施加限制的命令

42. 草案第44條說明下列命令的效力:財政司按照草案第15或第41 條的規定,或高等法院按照草案第24條的規定,發出對股份施加限制的 命令。

43. 草案第45條對逃避或試圖逃避財政司或高等法院所施股份限制 的行為,規定罰則。

44. 草案第46條就高等法院撤銷股份的限制,以及受限制股份經法 院批准後出售事宜,作出規定。

45. 草案第47條規定,按照草案第46條的規定出售股份時,售股收 入須交付法院,以待付予對這些股份擁有實益權益的人。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C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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