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
1988年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草案
12. 草案第14條進一步界定股份權益的定義,列明無須理會的權
13. 草案第15條就未能履行或未能促使履行本部所述具報責任的情 況,列明罰則,並授權財政司對股份施加限制。
14. 草案第16條規定,上市公司必須將按照本部規定而具報的權益 ,記入登記冊,並編定索引。
15. 草案第17條規定,上市公司必須將按照本部規定而報知他們有 關上市股份的資料,報知聯合交易所、證券監理專員及銀行監理專員,並 規定聯合交易所有責任公布有關資料。
16. 草案第18條授權上市公司要求該公司所知道,或有理由相信, 在過往3年內擁有該公司股份權益的人提供資料,藉以調查該公司的股份 所有權。
17. 草案第19條規定,上市公司必須登記按照草案第18條的規定而 獲得與現時股份權益有關資料。
18. 草案第20條規定,上市公司必須將按照草案第18條的規定而獲 得與上市股份有關的資料,報知聯合交易所、證券監理專員及銀行監理專 員,並規定聯合交易所有責任公布有關資料。
19. 草案第21條規定,合共持有該公司實收股本不少於百分之十的 上市公司成員,可要求該公司行使草案第18條所規定的權力,調查該公 司股份的所有權。
20. 草案第22條規定,上市公司接到按照草案第18條提出進行調查 的書面要求後,須就調查結果擬備報告書(如調查為期3個月以上,並須 擬備中期報告書),存放公司註冊辦事處,並須通知要求調查的人報告書 可供查閱。
21. 草案第23條規定,按照草案第22條的規定而擬備有關上市股份 的報告書,須提交聯合交易所、證券監理專員及銀行監理專員。聯合交易 所須公布該等報告書。
22. 草案第24條訂定罰則,包括由高等法院發出限制股份命令,以 懲罰拒絕向上市公司提供資料協助進行草案第18條所規定的調查者。
23. 草案第25條授權上市公司把股份權益登記冊上過時及錯誤的紀 錄刪去,並規定如該公司錯誤地拒絕删除某項紀錄,有關人士可向高等法 院申請頒發命令,强制删除該項紀錄。
24. 草案第26條規定,除符合草案第25條的規定而獲准外,登記冊 上所有紀錄項目均不得删除。
25. 草案第27條規定,股份權益登記冊,以及任何按照草案第22條 規定而擬備的報告書,必須公開讓市民查閱。登記冊或報告書副本可在繳 費後獲取。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C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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