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草案
第IV部
有關根據第29 條備置的董事及行政總裁權益登記冊的條款
19. 登記冊內各姓名旁邊的資料,必須按年月日順序填寫。
20.第29(2)至(4)條所以的責任,必須在責任產生的翌日起計3日內履行。
21. 倘董事或行政總裁作出要求,則須在登記冊內,記錄其擁有權益的股份或 債券的性質和多寡。
22. 公司在依第29條或本部作任何事時,不會受關於任何人對任何股份或債 擁有權利的通知所影響,或就任何人對任何股份或債券擁有的權利進行調查。
23. 登記冊須存放於下列地方——
(a) 如果公司的成員登記冊是存放在公司註冊辦事處,則存放在公司註冊辦事
處;
(b) 如果公司的成員登記冊並非存放在公司註冊辦事處,則存放在公司註冊辦
事處或存放在成員登記冊所存放的地方;或
(c) 如果公司並無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則存放在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
方,
於辦公時間內,在符合公司股東大會可訂定的合理限制下,供公司成員免費查閱; 倘其他人查閱登記冊,則每次須繳付$1或公司可以規定的較低收費。公開查閱時 間每天不少於2小時。
24. (1) 公司成員或其他人按每100字(不足100字亦作100字計算)25仙,或 公司可以規定的較低收費付款後,可要求發給登記冊(或其中任何部份)的副本
(2) 公司須在接獲要求的翌日起計10日內,負責將所要求的副本送交該人。
25. 除非登記冊一直以來均存放在公司註冊辦事處內,否則公司須採用監察委 員會根據第53條所指定的表格,通知公司註冊官該登記冊的存放地方及有關該地 方的任何變更。
26. 除非登記册本身已採用索引形式,否則上市公司須備置一份索引 ,列出收 錄在登記冊內的姓名。索引並須一
(a) 就每一姓名提供-
份的指示,以易於查閱記錄在該姓名旁邊的資料;及
(b) 與登記冊放在同一地方,
公司在收錄一個姓名人登記冊後14日內,須對索引作出必要的修改。
27. 公司須在股東年會開始時出示登記冊,而在舉行年會期間一直公開讓與會 人士閱覽。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C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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