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35-FCO40-2609-Hong-Kong-Securities-(Disclosure-of-Interests)-Ordinance-198-1988 — Page 136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1988年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草案

(a) 在根據調查結果提出的起訴中,被法庭或裁判裁定有罪的人,

須支付法庭或裁判司可能下令的款額;

(b) 被調查的上市公司須支付財政司可能指定的款額;

(c) 被調查的上市公司,其董事和行政總裁須支付財政司可能指定的

款額;

(d) 任何人,如在被調查的上市公司有關股本內擁有根據第II部須

具報的權益,須支付財政司可能指定的款額;及

(e) 倘調查員是根據第33(3)條委任的,則申請調查的人須支付財政

司可能指定的款額。

(2) 根據第33(3)條委任的調查員,如認為有需要,可參照調查的結 果,在報告書內對第(1)(b)、(c)、(d)或(e)款所述指定款額提出適當的建 議。但倘財政司指示他在報告書內提出這項建議,則他必須照辦。

(3)第(1)款(a)段所規定支付的款額,須先用以付還政府有權收取的 費用,然後用以補償任何因第(1)款(b)、(c)、(d)及(e)段而須支付款額 的人。任何因第(a)、(b)、(c)、(d)及(e)段須付款者,如有其他人根據 同一段條文同樣須負責任的,則有權按各人須分擔的責任程度,向這些其 他人討回補償。

C351

41. (1) 就根據第33、34或35任何一條進行的調查,財政司如認爲 向股份及債券施加 難以查出任何股份(不論是已發行或尚待發行的)的有關事實,可指令這些 股份須受第V部的限制,直至另有命令為止。

限制的權力

1985 c. 6, s. 445

(2) 本條適用於債券,猶如適用於股份一樣。在引用第V部於該部 所指的命令時,第V部亦同樣適用於債券,猶如適用於股份一樣。

益者的資料的權力

1985 c. 6, s. 444

42. (1) 財政司如認為有-

份理由去調查一間上市公司任何股份或債 獲得擁有股份等權 卷的所有權,但卻毋需為此委任調查員,可要求他有理由相信擁有或能夠 獲得關於這些股份或債券資料的人,向他提供資料。這些資料指關於這些 股份或債券目前或過去權益的資料,擁有這些權益者的姓名地址,以及在 這些股份或債券有關事宜上代表或曾代表該等擁有權益者行事的人的資 料。

(2) 一個人如有權獲取或處置股份或債券,或有權獲取或處置股份 或債券權益,或有股份或債券的表決權,又或者其他擁有股份或債權益 者的任何權利須得他同意才可行使,又或者其他擁有股份或債權益者在 行使任何權利時,可能須依照或慣於依照他的指示行使,則就第(1)款而 言,得當他擁有股份或債券權益。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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