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35-FCO40-2609-Hong-Kong-Securities-(Disclosure-of-Interests)-Ordinance-198-1988 — Page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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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草案

(7) 凡犯有本條的罪行者,可處罰款$2,000。如繼續觸犯,則在繼 續觸犯期內另行按日罰款$200

31. (1) 就第28條而言——

C341

將第28條引伸以

包括配偶及子女

(a) 上市公司董事或行政總裁的配偶(本身並非該上市公司的董事或 1985 c. 6, s.328

行政總裁)所擁有的股份或債券權益,得當作爲該董事或該行政 總裁的權益;及

(b) 上述規定同樣適用於上市公司董事或行政總裁的、或其配偶的未 滿21歲子女(本身並非該公司的董事或行政總裁)所擁有的股份 或債券權益。

(2)

就第28條而言——

(a) 上市公司董事或行政總裁的配偶(本身並非該公司的董事或行政 總裁)訂立的合同、作出的轉讓、或行使的認購權,得當作猶如 該董事或該行政總裁訂立、作出或行使的一樣;而給予他們的認 購權,亦得當作猶如給予該董事或該行政總裁的一樣;及

(b) 上述規定同樣適用於上市公司董事或行政總裁的、或其配偶的未 滿21歲子女(本身並非該公司的董事或行政總裁)所訂立的合同

、作出的轉讓、或行使的認購權,亦適用於給予他們的認購權

(3)上市公司的董事或行政總裁在任期內,須有責任以書面向公司具 報下列任何一件事情的發生

(a) 公司給予其配偶、或他的或其配偶的未滿21歲子女該公司股份

或債券的認購權;及

(b) 其配偶、或他的或其配偶的未滿21歲子女行使公司給予他們的

認購權。

(4) 根據第(3)款送交上市公司的具報書須陳述下列資料-

(a) 如因獲給予認購權而提交具報,則陳述的資料,與董事或行政總 裁在獲得另一個法團給予股份或債券認購權時根據第28條須陳 述的資料一樣;及

(b) 如因行使認購權而提交具報,則陳述的資料,與董事或行政總裁 在行使另一個法團給予他股份或債券認購權時根據第 28 條須陳 述的資料一樣。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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