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35-FCO40-2609-Hong-Kong-Securities-(Disclosure-of-Interests)-Ordinance-198-1988 — Page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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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草案

(2) 公司成員或其他人按每100字(不足100字亦作100字計算)1元 或公司可以規例規定的較低收費付款後,可要求發給這些登記册或報告書 (或其中任何部份)的副本;公司須在接獲有關要求的翌日起計10日內, 負責將所要求的副本送交該人。

(3) 若根據本條要求查閱而遭拒卻,或根據本條要求發給的副本未有 如期送交,該公司及該公司每一位犯過失的高級人員均屬犯罪,可處罰款 $2,000。如繼續觸犯,則在繼續觸犯期內另行按日罰款$200。

(4) 若有人根據本條要求查閱任何登記冊或報告書而遭拒卻,高等法 院可頒令,强令公司准許該人即時查閱該登記冊或報告書。若根據本條要 求發給的副本未有送交,高等法院可頒令,指示將要求的副本送交提出要 求的人。

(5)規例可指定一個款額,以代替第(2)款所載的款額。

C335

第III部

公開董事、行政總裁及他們家人的權益

28. (1) 一個人如一

董事及行政總裁公 開在其上市公司或

(a) 在本條例生效時是上市公司的董事或行政總裁,並於當時擁有該相聯公司的權益的

上市公司或任何相聯公司的股份或債券權益;或

責任

[cf. 1985 c. 6, s. 324]

(6) 成為上市公司的董事或行政總裁,並於就任時擁有該上市公司或

任何相聯公司的股份或債券權益,

該人即有責任以書面向該公司具報-

(i) 他當時擁有的權益;及

(ii)在上市公司或相聯公司的每類股份中,他當時擁有權益的股份數

目,及在每類債券中,他當時擁有權益的債券款額。

(2) 上市公司的董事或行政總裁在任期內,有責任以書面向公司具報 下列任何事情的發生——

(a) 任何事情,導致他變為擁有或停止擁有該上市公司或任何相聯公

司的股份或債券權益;

(b) 他訂立出售任何上述股份或債券的合同;

(c) 上市公司給予他公司股份或債券的認購權,由他轉讓給別人;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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