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35-FCO40-2609-Hong-Kong-Securities-(Disclosure-of-Interests)-Ordinance-198-1988 — Page 114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2) 凡——

1988年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草案

(a) 一間公司依第21條所指的要求書進行調查;及

(b) 在遞交要求書的翌日起計3個月內,調查仍未結束,

該公司即有責任就該段期間所得的資料,編製中期報告書。此後,每3個 月就期內所得資料,編製中期報告書,直至調查結束為止。

(3) 根據第(2)款編製的每份報告書,須在有關期間終結後15日內開 始存放在公司註冊辦事處,以供查閱。

(4) 根據本條編製的報告書,無須包括任何享有《公司條例》第 (第32章) 128(3)或129(3)條所賦權利的公司的資料;但如略去這些資料,則須在報

告書內述明。

(5) 公司將根據本條編製的報告書存放在公司註冊辦事處後,須於 3日內通知要求者報告書可供查閱。

(6) 如上市公司已依第21條所指的要求書,作出一切必要或適當的 查詢,而對於每項查詢,公司已接獲答覆,或答覆限期已過,則為本條的 目的,該公司依要求書而進行的調查視為經已結束。

(7) 根據本條編製的報告書——

(a) 須由該報告書按照第(1)或(3)款開始在公司註冊辦事處供成員查

閱的翌日起計6年內,存放於該辦事處;及

(b) 在存放於公司註冊辦事處期內,須按照第27條以供查閱。

(8) 如不遵守第(1)、(2)、(3)、(5)或(7)(a)款,該公司及該公司每一 位犯過失的高級人員均屬犯罪,倘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 倘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

C329

23. (1) 每當上市公司根據第22條編製報告書,而該報告書是關於 上市股份者,該公司即有責任報告書副本一份送交聯合交易所及專員。

(2) 聯合交易所接獲第(1)款的資料後,須立即按專員所認可的方法 及在專員所認可的期限內,予以公布。

(3) 每當上市公司根據第22條編製報告書,而該報告書是關於上市 股份者,倘該公司是一間認可財務機構或認可財務機構的控股公司,則除 須履行第(1)款的責任外,尚有責任報告書副本一份送交銀行理專 員。

將根據第22條編 製的報告書送交聯

合交易所、專員及 銀行監理專員的責 任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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