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35-FCO40-2609-Hong-Kong-Securities-(Disclosure-of-Interests)-Ordinance-198-1988 — Page 108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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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草案

(12)就本條而言,《公司條例》第283條內“簿册及文件”一詞解 作包括上市公司根據本條須備置的登記冊及有關索引。

17. (1) 每當上市公司接獲一個人因履行第3至7任何一條所委以的 責任而提供資料,而這些資料是關於上市股份者,該公司即有責任將這些 資料通知聯合交易所及專員。

(2) 聯合交易所接獲第(1)款的資料後,須立即按專員所認可的方法 及在專員所認可的期限內,予以公布。

(3) 每當上市公司接獲一個人因履行第3至7任何一條所以的責任 而提供資料,而這些資料是關於上市股份者,倘該公司是一間認可財務機 構或認可財務機構的控股公司,則除須履行第(1)款的責任外,尚有責任 將這些資料通知銀行監理專員

(4)第(1)或(3)款委以上市公司的責任,必須在該責任產生的翌日內 履行。

(5) 如上市公司不遵守本條,則該公司及該公司每一位犯過失的高級

人員均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

C323

將根據本部具報的 資料通知聯合交易

所、專員及銀行監 理專員的責任

18. (1) 上市公司可發出通知書,給予它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現時公司進行調查 擁有或在緊接通知書發出日期前三年內任何時間曾經擁有構成該公司有關 1985c.6.5.212 股本的股份權益的人——

(a) 要求該人確認該事實,或說明實情是否如此;及

(b) 倘該人擁有或在該段期間內曾經擁有這些股份權益,要求他按照

第(2)款規定提供進一步資料。

(2) 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書可要求收件人提供以下的資料-

(a) 他以前(在第(1)款所述的三年內任何時間)或現時擁有該公司有

關股本股份權益的詳情;

(b) 倘該權益是現時擁有的,而另有人同時擁有這些股份權益(或在 該三年內任何時間,當他本人的權益存在時,另有人同時擁有這 些股份權益),則盡他所知提供關於該另一人權益的詳情;

(c) 倘該權益是以前擁有的,則盡他所知提供在他停止擁有權益後,

隨即擁有這些權益的人的身分詳情。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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