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26-FCO40-2594-Hong-Kong-courts-and-legal-system-1988 — Page 63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附件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香港最高法院相互

委托送达民、商事诉讼文书的收费办法

(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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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香港最高法院关于相互委

托送达民、商事诉讼文书的协议第七条,商定如下收费办

法:

采用双挂号邮寄方法代为送达诉讼文书的,互不

收取任何费用。

二、根据委托书指定采用专人直接送达,或者在当事 人最后住所地张贴公告送达的,受委托方每送达一件向委 托方收费人民币五十元。

根据委托书指定在当地报纸公告送达的,受委托方按

报社出具的收费凭证向委托方收费。

三、收费结算时间为每月的最后一日,由受委托方提 出收费数目清单交给委托方,委托方确认之后将双方收费 相抵后的余额,按每月最后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 港元现钞价折合支付,通过各自委托银行办理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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