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處
庫務署
差餉物業估價署
核數署
海事處
教育署
郵政署
區域市政總署
勞工處
註冊總署
1988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草案
27
貿易署
統計處
最高法院經歷司辦事處及最高法院經歷司轄下的所有法院辦事處及審裁處辦事處
稅務局
路政署 新聞處
運輸署
漁農處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
機電工程署
環境保護處
職工會登記局
醫務衛生署
懲教署
附表2
不受調查的行動
〔第8條〕
1. 在總督證明足以影響香港保安、防衛或國際關係(包括與任何國際組織的 關係)的事情上所作的行動。
2. 在香港法院或審裁處審理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訴訟中,起訴或進行訴訟的方 式,包括對是否為一項罪行檢控任何人一事作出的決定。
3. 赦免權的行使。
4. 在合約或其他商業交易上所作的行動,但不包括招標、確定投標人資格及 挑選中標人時採取的程序。
5. 在下列公職的任免、薪酬、服務條件、紀律、長俸、退休金或其他人事問 題上所作的行動-
(a) 在政府或任何部門下擔任的職位或職務;或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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