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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草案
18. 調查所涉部門的首長採取的行動,或該首長就正受調查的決定而 部門首長的職實 採取進一步行動的權力或職責,不得因調查而受影響。
19. (1) 爲執行本條例,並在符合第(2)及(3)款的規定下,專員可隨 進入房產的權力 時
(a) 進入部門佔用的任何房產;
(b) 視察該房產;及
(c) 在符合第12及13條的規定下,在該房產內進行屬其職權範圍內
的調查。
(2) 專員進入該房產前,須通知佔用房產部門的首長。
(3) 倘總督認為某房產或某類房產如入於第(1)款的適用範圍,可能 有損於與香港有關的保安、防衛或國際關係(包括與任何國際組織的關係) ,則可不時藉向專員發出通知書,使指定的某房產或某類房產不入於該款
的適用範圍。
實
20. (1)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專員可藉《憲報》公告,將本條專員轉授權力及職 例授予他的權力轉授予任何根據第6條獲委任的人,但本條下的轉授權則 不得轉授。如專員認為他本身與根據第7條提出的投訴事件(或可能有) 利害關係,則須按本條轉授其權力,而不得親自對該投訴進行或繼續進行 調查,亦不得就該調查提出報告。
(2) 除非專員在第(1)款的規定下,須將本條例授予他的權力轉授他 人,否則他根據本條例提交報告的權力或職責,均不得轉授;但如專員因 上述規定而須轉授權力,則本條例委予專員的任何職責,須改為委予根據 第(1)款獲專員轉授權力的人。
21. (1) 專員須每年向總督提交報告,概述他在過往一年根據本條例 周年報告 行使專員職能的情況,提交報告的限期是不遲於6月30日。
(2) 總督須將第(1)款所指的報告提交立法局省覽。
22. 任何人——
(a) 無合法理由而阻撓、妨礙或拒專員或其他人根據本條例行使權
力;
(b) 無合法理由而不遵從專員或其他人根據本條例作出的合法要求;
或
(c) 於專員或其他人根據本條例行使權力時,向他們作明知爲虚假或
不信為真的供詞,或明知而以其他方式作出誤導,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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