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
規定委任一位專員,授以權力和職能,以調查有關政府或公共部門在行政
上所採行動的投訴,並規定有關連的事項。
由香港總督參照立法局意見並得該局同意而制定。
第I部
導言
1. 本條例可引稱為《1988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由總督在 簡稱及生效日期
《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2.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一
“人員”包括僱員;
“行政失當”指行政效率、拙劣或不妥善,並在無損這個概括性解釋的
大前提下,包括
(a) 不合理的行爲,包括辦事拖延、無禮及不為受行動影響的人着
想;
(b) 濫用權力或權能,包括作出下述行動
釋義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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