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988年電影檢查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目的如下:
廢除現時載於《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中,以及載於 根據該條例訂立的《電影檢查規例》(法例公告第154/87號)中 有關電影檢查的條文,而以新條文取代;及
(b)
設立一項新的影片分級制度。
2.
草案第I部列載第1及2條。第1條規定草案由另行指定的日期起 實施。第2(1)條列載草案所用名詞的定義,包括「上映」和「電影、影片」 的定義。第2(2)條屬闡釋性條文,在有關上映影片事上,就本草案而言, 對視為上映影片的人,加以指明。
3.
草案第I部列載第3至6條。第3條規定設立電影檢查監督。第4條 則規定設立檢查員小組。第5條規定監督可視乎需要從檢查員小組中委任檢 查員,以執行草案的規定。第6條規定設立顧問小組。
4.
草案第III部專載第7條。該條規定:任何人上映影片,而該影片 未根據第9條獲發給豁免證明書,亦未根據第13條獲發給核准證明書, 即屬 犯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1年 。
5.
草案第IV部列載第8至11條。這些條文規定影片的檢查事宜。
6.
第8條規定所有擬上映的影片必須送呈監督檢查,並規定送呈影 片的方式。
7.
第9條規定:監督如認為影片屬於規定為適宜豁免的類別或類型, 則有權豁免該影片根據第10條處理,獲得豁免的影片便無須送呈檢查員,即 不須經過第10、12及13條所載的全部檢查程序。
33
Page 375Page 376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