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員的 工作指引
根據本條 例秉誠行 使職能者 無法律責 任
(g)標示第12條下影片級別的符號;
(h) 根據第13條發出的核准證明書的格式;
(i)根據第17或18條向司長遞交要求的方式及地點;
(j)根據第19條向布政司遞交要求的方式及地點;
(k)根據第25(1)條提出申請的格式;
(1)根據第25(2)條須繳付的費用;
(m)文件的送達;
(n)對於內有香煙廣告的影片,在廣告中按指定的方 式,加上有關健康的警告字句,並禁止不加上該 警告字句的該類廣告在香港上映; 及
(o)更有效地實施本條例的條文。
(2) 根據第(1)(f)款訂立的規例,可將費用釐定在某 一水平,以取回根據本條例行使職能而引致或可能引致的 開支,而該水平的釐定,不因行使某一項職能所引致或可 能引致的行政費用或其他成本費用的款額而有所限制。
(3)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規定凡違反規例條文即 屬犯罪,並可規定罪行的罰則,但以罰款不超逾$10,000 及監禁不超過6個月為限。
30.司長可不時令編訂與本條例不相抵觸的檢查員 指引,並在《憲報》將之公布,供參考之用。該指引建議 檢查員根據本條例行使職能時採取的方式。
31,公職人員秉誠行使或表明是秉誠行使他在本條例 下的職能時,辦理或不辦理任何事情,均無須為之負上法 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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