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影片上 映感到憤 懣的人可 要求覆核 監督或檢 查員的決 定
(7)為執行第(4)款規定而舉行的會議,法定人數為6 名委員,但如在原定開會時間已過30分鐘後,出席委員仍 不足6名,則4名委員亦可成為法定人數。
(8)任何人根據第(1)款提出要求後,如不遵照根據第 (3)(c)款向其送達的書面通知所載本條第(3)(c)(i)款規 定行事
(a) 委員會須拒絕覆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及
(b) 第(1)款所指的證明書,即發給該項要求所指的
影片的證明書,須視為撤銷。
(9)任何人根據第(1)款提出要求後,如遵照根據第 (3)(c)款向其送達的書面通知所載本條第(3)(e)(i)款規 定行事,司長須在該項要求根據本條處理完畢後,立即向 該人發還他按照該通知交予司長的影片。
(10)監督及檢查員均具所需權力,以實施由委員會 根據第(4)(i)款給予他的任何指令,而在監督方面,該 權力包括有權撤銷根據本條例發給的證明書。
19.(1)凡根據第9條獲發給豁免證明書或根據第13 條獲發給核准證明書的影片上映時,任何人基於道德、宗 教、教育或其他理由,因該影片上映感到憤懣,可
(a)以通知書述明他感到憤懣的理由; 及
(b)按規定的方式及地點向布政司遞交該通知書,
要求委員會根據本條規定,覆核監督或檢查員根據本條例 所作的決定,該項決定就是引致要求所指的影片獲發給證 明書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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