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展示豁 免證明書 或核准證 明書,影 片不得上 映
第VI部
上映影片
15. (1)任何人上映影片,須在影片上映期間,將根 據第9條發給該影片的豁免證明書或其清晰影印本,或根據 第13條發給該影片的核准證明書或其清晰影印本,一直展 示在用以容納觀眾觀看該影片的場所入口處或近入口處的 當眼位置,否則不得上映該影片。
(2)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罪名成 立,可處罰款$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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