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稱及生 效日期
第I部
導
部 言
1. 本條例可引稱為《1988年電影檢查條例》,由總 督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釋義
(第62章)
2. (1)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作天"指公眾假期及烈風警告日(即《司法訴訟程序(烈
風警告期間延期)條例》第2條定義下的烈風警告日) 以外的任何日子;
"上映",與影片相提並用時,指在香港下列地方放映該影
片
(第172章)
(a)
(第1章 )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2條定義下的公眾娛樂場 所;
(b) 屬《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定義下的公眾地方,
但不屬(a)段所指的公眾娛樂場所;或
(e)可憑(不論是否屬法團組織的)會所、社團、公司、
合夥或團體的成員身分進入的地方,
但不包括向下列人士放映該影片
(i)製作該影片或安排、策劃製作該影片的人;
(ii)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發行該影片或擬發行該影
片的人;
(1)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上映該影片或擬上映該影
片的人;
(iv)該影片的放映員;或
(v)第(i)、(i)、(III)及(iv)段所指的人的任何組
合,
而以放映時並無其他人在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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