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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電影檢查條例草案
12. 第13(1)條對發出核准證明書予獲准上映的影片的事宜作出規 定。第13(2)條規定,倘影片不獲准上映,監督須將檢查員的決定及作出 該決定的理由通知送影片的人。第13(3)及(4)條規定影片須删剪時所應 依循的程序。須刪剪的理由在於第10(2)條所指的事項,或在於影片如不 經刪剪,檢查員便無法按照第12(1)條予以適當分級。所循程序是:影片 刪剪後,便核准該影片上映,按第12(1)條予以分級,並發給核准證明 書。
13. 第14條規定由監督保留根據本條例草案删剪下來的影片片段。
14. 草案第 VI部專載第15條。該條規定:凡根據第9條發給的豁免 證明書,或根據第13條發給的核准證明書,或這些證明書的清晰影印本
必須在上映有關影片的地點展示,否則不得上映該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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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草案第 VII 部列載第16至19條。第16條規定設立覆核委員會, 主席由一位非公職人員的委員擔任,成員中大部分為非公職人員 (第16(2)(c)條)。委員會有權:
(a) 在送影片的人要求下,覆核監督或檢查員就該影片所作的決定
(第17條);
(b) 在監督要求下,覆核檢查員所作而致使任何影片獲發給核准證明
書的決定(第18條);及
(c) 在任何人基於下述理由而提出要求下,覆核監督或檢查員所作而 致使影片獲發給豁免或核准證明書的決定。提出要求的理由,須 是該人基於道德、宗教、教育或其他理由,因該影片得據上述證 明書上映而感到憤懣(第19條)。
但覆核委員會須在布政司發出指令下,方可進行(c)段所指的覆核事宜, 而布政司在發出指令前,須就有關影片考慮第10(2)條所指的事項 (第19(2)條)。
16. 在影片根據第18或19條接受覆核時,領有該影片核准證明書或 豁免證明書的人,可向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述(第18(2)及19(3)條);此外影 片根據第17、18或19條接受覆核時,領有該影片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 書的人或經其授權的代表(或兩者聯同),可向委員會提出口頭申述 (第17(2)(c)(ii)及(3)(d)條,18(3)(c)(ii)及(4)(d)條,以及19(4)(c)(ii)及 (5)(d)條)。
17. 委員會完成覆核的步驟,是針對所覆核的事項,就監督或檢查員 在本條例草案下行使職能方面,向監督或檢查員發出指令;或拒絕發出該 等指令(第17(3)(i)及(ii)條,18(4)(i)及(ii)條,以及19(5)(i)及(ii)條)。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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