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88年電影檢查條例草案
4. 草案第III部專載第7條。該條規定:任何人上映影片,而該影 片未根據第9條獲發給豁免證明書,亦未根據第13條獲發給核准證明書
,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1年。
5. 草案第IV部列載第8至11條。這些條文規定影片的检查事宜。
6. 第8條規定所有擬上映的影片必須送監督檢查,並規定送影 片的方式。
7. 第9條規定:監督如認為影片屬於規定為適宜豁免的類別或類型 則有權豁免該影片根據第10條處理,獲得豁免的影片便無須送检查 員,即不須經過第10、12及13條所載的全部檢查程序。
8. 第10(1)條規定,如影片並非根據第9條處理,監督須為該影片 委派一名檢查員,並可委派不少於兩名顧問。受委派的檢查員須考慮 第10(2)條所指的事項,並須顧及第10(3)條所指的事項,藉以根據 第10(4)條而對有關影片作出決定。根據第10(4)條,檢查員可作出以下 三項決定的其中一項:
(a) 核准影片上映,並按草案第12(1)條下的級別,將影片分級;
(b) 爲了第10(2)條所指的事項而拒絕核准影片上映;或
(c) 說明如影片經刪剪指明的片段後,他便會將影片評定為草案第 12(1)條下的某一級別;須刪剪的理由,在於第10(2)條所指的事 項,或在於影片如不經刪剪,他便無法按第12(1)條予以適當分 級。
9. 第11條指明那些人可以觀看為檢查而放映的影片。
10. 草案第V部列載第12至14條。這些條文訂明檢查員根據
第10(4)條對影片作出決定後的相應事項。
11. 第12(1)條規定,核准上映的影片可評定的級別如下:
(a) 核准上映給任何年齡的人觀看;
(b) 核准上映給任何年齡的人觀看,但限定任何與該影片有關的宣傳
資料,均須載有下列告示:
「不適合兒童」;或
(c) 祇准上映給年滿18歲的人觀看。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C103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