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電影檢查條例草案
C95
24. (1) 監督可以《憲報》公告定出採用的檢查標記,亦可自行酌情 檢查標記 決定,以《憲報》公告改變或修訂所用的檢查標記。上述检查標記,就一 部影片而展示時,即為該影片已根據本條例獲核准上映的證據。
(2) 任何人未得監督書面同意,就一部影片展示根據第(1)款採用的 檢查標記(包括根據該款經改變或修訂的檢查標記),或展示特意使人誤認 作檢查標記的任何標記,即屬犯罪,罪名成立,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 6個月。
25. (1) 凡監督相信根據本條例的條文發給某人的證明書已毀壞、遺 監督可補發證明書 失或被竊,可在該人以規定表格提出申請時,向該人另發一份條款相同的
證明書。在這情況下另發的證明書,就本條例而言,須視為——
(a) 根據該條文發出;及
(b) 即屬監督相信已毀壞、遺失或被竊的證明書。
(2)領取根據本條發出的證明書,須繳付規定的費用;該費用清繳之
前,該證明書不得發出。
26.一份文件,如看來是由監督簽署,述明該文件所附的證明書,就若干事項的證明 是根據本條例發給該文件中所描述影片的證明書的副本,則該文件在任何 訴訟中提出時,須接納為證據而無須進一步加以證明,同時,在有相反證 明之前,須推定如下一
(a) 文件簽署人是監督;
(b) 該文件所附的證明書,就是根據本條例發給該文件中所描述影片
的證明書的真正副本;及
(c) 該文件所附的證明書所載事項屬實。
27. (1) 凡根據第8(1)、17(2)(c)(i)、18(3)(c)(i)或19(4)(c)(i)條送或 有關送呈影片可能 交出影片,一切可能引致的損失及費用,均由送或交出該影片的人承 引致的損失及費用 擔。
(2) AL-
(a) 根據第13(4)(a)條由監督删剪影片;
(b) 根據第14(1)條存放删剪的影片片段;
(c) 根據第14(2)條保留删剪的影片片段,
一切可能引致的損失及費用,均由根據第8條送該影片的人承擔。
28. (1) 在附表中列明的公職人員,可各自行使監督根據本條例可行 轉授權力 使的職能,但第6(2)條下的職能除外。
附表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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