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14-FCO40-2575-Hong-Kong-Film-Censorship-Ordinance-1988-(No.-25-of-1988)-1988 — Page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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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電影檢查條例草案

(10)任何人根據第(1)款提出要求,而該要求已根據第(2)款遞送給司 長後,如遵照根據第(4)(c)款向其送達的書面通知所載本條第(4)(c)(i)款 規定行事,司長須在該項要求根據本條處理完畢後,立即向該人發還他按 照該通知交予司長的影片。

(11)監督及檢查員均具所需權力,以實施由委員會根據第(5)(i)款給 予他的任何指令,而在監督方面,該權力包括有權撤銷根據本條例發給的 證明書。

C91

第VIII部

執行及雜項條文

20. (1) 任何人不得對18歲以下的人上映第12(1)(c)條所指級別的影 關於上映限對滿 片。

18歲的人上映的

級別影片的罪行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

(a) 首次或第二次罪名成立,可處罰款$10,000;而

(b) 第三次或以後再次罪名成立,可處罰款$100,000。

(3) 如根據第(2)款被檢控的人,在控罪所指影片的上映期間,已採

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將該影片對18歲以下的人上映,則此點可成為辯

護理由。

21. (1) 任何人違反下列證明書上批註的條件,即屬犯罪,罪名成 關於違反證明書上 立,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a) 根據第9條發出的豁免證明書;或

(b) 根據第13條發出的核准證明書。

(2)對於根據第(1)款所提控罪,即指稱違反第9(2)()及(ii)條,或 第13(1)(c)或(4)(b)(iii)(C)條所指的條件,下開情形可成為被檢控人的辯 護理由-

(a) 他不知道控罪所指的影片不符合該項條件;及

(b) 為確定該影片是否符合該項條件,他已按本身情況作出理應進行

的查詢。

(3) 根據第9條獲發給影片豁免證明書的人,或根據第13條獲發給 影片核准證明書的人,如有下列行為,即屬犯罪,罪名成立,可處罰款 $10,000及監禁6個月

(a) 將該影片供給他人;及

(b) 明知所供給的影片

(i) 是提供上映的,不論將它上映的人,是否該獲供給影片的

人;及

批註條件的罪行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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