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1988年電影檢查條例草案
19. (1) 凡根據第9條獲發給豁免證明書或根據第13條獲發給核准 證明書的影片上映時,任何人基於道德、宗教、教育或其他理由,因該影 片上映感到憤懣,可——
(a) 以通知書述明他感到憤懣的理由;及
(b) 按規定的方式及地點向布政司遞交該通知書,
要求委員會根據本條規定,核監督或檢查員根據本條例所作的決定,該 項決定就是引致要求所指的影片獲發給證明書的決定。
(2) 凡有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布政司在考慮第10(2)條所指的事 項後,可將所提要求遞送給司長,指令委員會覆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
(3) 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已根據第(2)款遞送給司長後,司長須立 即向獲發給第(1)款所指證明書(即發給該項要求所指的影片的證明書)的 人,遞送下列文件-
(a) 根據第(1)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及
(b) 通知文件一份,告知該人可在該通知書及通知文件遞送後7天內
,
按通知文件所指定的地點將申述書遞交司長,就該項要求向委 員會提出書面申述。
(4) 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已根據第(2)款遞送給司長,而
第(3)(a)及(b)款所指的文件亦已隨之遞送後,司長須在該等文件遞送時起 計滿7天後
(a) 立即向在香港的委員發出下列文件——
(i) 根據第(1)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
(ii) 載有該項要求所指決定的副本一份;及
(iii) 任何根據第(3)款提出有關該項要求的申述書副本一份;
(b) 與根據第16(2)(c)條委任而在香港的委員磋商後,定出會議日期 時間,以覆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會議日期限於有關文件根據
(a)段發出後的21天內,但在磋商後,如司長認為實際上不能依 該限期定出會議日期時間,則可將日期時間定於文件發出後的 35天內;及
(c) 為覆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而根據(6)段定出會議日期時間後,
立即用親收送達或掛號郵遞送達方式,以書面通知獲發給 第(1)款所指證明書(即發給該項要求所指的影片的證明書) 的人——
C87
因影片上映感到憤 懣的人可要求覆核
監督或檢查員的決 定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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