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14-FCO40-2575-Hong-Kong-Film-Censorship-Ordinance-1988-(No.-25-of-1988)-1988 — Page 121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I

1988年電影檢查條例草案

19. (1) 凡根據第9條獲發給豁免證明書或根據第13條獲發給核准 證明書的影片上映時,任何人基於道德、宗教、教育或其他理由,因該影 片上映感到憤懣,可——

(a) 以通知書述明他感到憤懣的理由;及

(b) 按規定的方式及地點向布政司遞交該通知書,

要求委員會根據本條規定,核監督或檢查員根據本條例所作的決定,該 項決定就是引致要求所指的影片獲發給證明書的決定。

(2) 凡有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布政司在考慮第10(2)條所指的事 項後,可將所提要求遞送給司長,指令委員會覆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

(3) 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已根據第(2)款遞送給司長後,司長須立 即向獲發給第(1)款所指證明書(即發給該項要求所指的影片的證明書)的 人,遞送下列文件-

(a) 根據第(1)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及

(b) 通知文件一份,告知該人可在該通知書及通知文件遞送後7天內

,

按通知文件所指定的地點將申述書遞交司長,就該項要求向委 員會提出書面申述。

(4) 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已根據第(2)款遞送給司長,而

第(3)(a)及(b)款所指的文件亦已隨之遞送後,司長須在該等文件遞送時起 計滿7天後

(a) 立即向在香港的委員發出下列文件——

(i) 根據第(1)款提出該項要求的通知書副本一份;

(ii) 載有該項要求所指決定的副本一份;及

(iii) 任何根據第(3)款提出有關該項要求的申述書副本一份;

(b) 與根據第16(2)(c)條委任而在香港的委員磋商後,定出會議日期 時間,以覆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會議日期限於有關文件根據

(a)段發出後的21天內,但在磋商後,如司長認為實際上不能依 該限期定出會議日期時間,則可將日期時間定於文件發出後的 35天內;及

(c) 為覆核該項要求所指的決定而根據(6)段定出會議日期時間後,

立即用親收送達或掛號郵遞送達方式,以書面通知獲發給 第(1)款所指證明書(即發給該項要求所指的影片的證明書) 的人——

C87

因影片上映感到憤 懣的人可要求覆核

監督或檢查員的決 定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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