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07-FCO40-2568-Hong-Kong-pollution-control-Noise-Control-Ordinance-1988-(N-1988 — Page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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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噪音管制條例草案

6. 草案第8條為有關建築噪音許可證的申請、發出、拒發、續期、 撤銷或變更事宜。若規限許可證的條件曾被違反,或在若干情況下,監督 認為為公眾利益着想而有需要,均可將許可證撤銷或變更。第9條授權衛 生福利司擬備技術備忘錄,列明在預測、評估及量度建築地盤所發噪音和 在發出建築噪音許可證時所依循的準則。監督在針對建築地盤發出的噪音 履行職能時,須顧及技術備忘錄的指引。

7. 第10及11條管制非住宅樓宇、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地方發 出的噪音。第10條規定衛生福利司可擬備技術備忘錄,列明在預測、評 估及量度此等地方所發噪音和在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時所依循的準則。

8. 根據第11條規定,如監督認為由此等地方發出的噪音是構成 別人煩擾的原因,或是屬於不符合規定的限度或標準,或是不符合根據 第10條擬備的技術備忘錄所列的任何準則,監督均可向發出噪音的人、 或發出噪音地方的業主或佔用人,送達消減噪音通知書,要求該人消減噪 音。倘不遵照消減噪音通知書的要求,即屬犯罪。

9. 草案第III部由第12至15條組成,針對管制若干規定產品發出的 噪音。

10. 第12條規定,除非該等規定產品在規定試驗情況下操作時,發 出的噪音符合規定的噪音標準,否則不准製造、輸入、裝配或供應此等產 品。第13條規定此類產品必須符合規定的保證期。第14條授權監督規定 此類產品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接受試驗或交予監督試驗。第15條規定, 倘產品在使用時不符合規定的噪音標準,則使用此類產品,乃屬犯罪。

11. 草案第IV部(第16至21條)為關於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的條 文。

12. 草案第V部(第22至24條)為關於監督行使權力協助執行工作的 條文。

13. 草案第VI部(第25至39條)為關於雜項事宜的規定,包括

(a) 訂立規例(第25條);

(b) 私人資料的保密(第26條);

(c) 公職人員執行職責時的保障(第27條);

(d) 罪行的檢控(第30條);

(e) 許可證的證明(第32條);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C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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