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07-FCO40-2568-Hong-Kong-pollution-control-Noise-Control-Ordinance-1988-(N-1988 — Page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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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噪音管制條例草案

C263

21. (1) 上訴委員會可在根據本部提出的上訴案決定之前,以陳述判 向上訴法庭陳述判 案要點方式,將上訴中出現的任何法律問題轉交上訴法庭定奪。

(2)上訴法庭在聆訊判案要點時,可修改判案要點,或頒令將判案要 點交還上訴委員會修改。

案要點

第V部

執行

22. (1) 監督可以書面授權任何公職人員,行使第23條賦予特准人 特准人員

員的任何權力,該等權力可由監督在授權書內指明。

(2) 公職人員根據本條行使第23條賦予的任何權力時——

(a) 可要求任何人給予他合理需要的協助,以履行本部所委的職能;

(b) 須於要求下,出示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發出的身份證和出示根 (第177章)

據本條發出的授權書。

-

23. (1) 在不違反第(2)款的規定下,特准人員可無需令狀,但在有 進入及查察等等權

人提出要求下出示根據第22條發出的授權書後 ——

(a) 進入及搜查任何地方,但特准人員必須有理由相信-

(i) 該地方曾經發生或正在發生違犯本條例的罪行;

(ii) 該地方有任何物件,足以證明或可能證明該處曾經發生或

正在發生違犯本條例的罪行;

(b) 進入任何地方,以便行使根據第(c)、(d)、(e)或(f)段所賦的權

力或根據第11(1)、11(4)、14(1)或14(3)條送達通知書;

(c) 進行任何其認為合理需要的量度、檢查或試驗,從而決定該處是

否曾經發生或正在發生觸犯本條例的罪行;

(d) 觀察及監察第14(1)(b)條規定進行的產品量度、檢查或試驗;

(e) 爲第14(2)(e)條的目的,在第III部的目的而規定的產品上附

上標籤;

(f)作任何合理需要的事,以決定是否應根據第11(1)、11(4)、14

(1)或14(3)條送達通知書。

(2) 縱使第(1)款載有規定,特准人員如非持有裁判司根據第(3)或 (4)款發出的令狀,不得進入住宅樓宇;但若得住宅樓宇佔用人或掌管人 同意,則爲例外。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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