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噪音管制條例草案
(2) 凡根據第8條申請建築噪音許可證,以便於下午7時至翌日上午 7時,或於一般假期的任何時間進行建築工程,均不得根據本條提出上 訴。
(3) 除非以下列各項作為理由,否則不得根據本條提出上訴——
(a) 根據本條例條款或根據第9(1)條發出的技術備忘錄,拒發建築噪
音許可證並不合理;
(b) 根據本條例條款或根據第9(1)條發出的技術備忘錄,施加、修訂
或變更建築噪音許可證上的條件並不合理;
(c) 拒發或撤銷建築噪音許可證,或遵照施加於建築噪音許可證上的
條件,會令上訴人發生經濟困難;或
(d) 根據本條例條款或根據第9(1)條發出的技術備忘錄,撤銷建築噪
音許可證並不合理。
(4) 任何人如欲根據本條提出上訴,須於載有監督決定的通知書在根 據第8條送達後的21日內,按規定的格式及方式提出上訴通知書。
C257
17.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在接獲根據第11(1)或(4)條就監督根據第1] 、或第14(1)(a)或(b)條送達的通知書後,倘對該通知書不滿,可向上訴 委員會提出上訴。
(2) 除非以下列任何一項或所有各項作為理由,否則不得根據本條提 出上訴--
(a) 根據本條例條款,送達通知書是不合理的;或根據第10(1)條發 出的技術備忘錄,以第11(1)(c)條所指的情況作為理由而按第 11(1)條送達通知書是不合理的;
(b) 通知書的格式或內容,或通知書的送達,有在實質上不符合規格
缺漏或錯誤的情形;
(c) 通知書上的規定並非必要,或就本質或範圍而言是屬於不合理
的;
(d) 遵守通知書的規定會令上訴人發生經濟困難;或
(e) 通知書應送達其他人而非上訴人。
(3) 任何人如欲根據本條提出上訴,須於上訴所針對的通知書送達後 21日內,按規定的格式及方式提出上訴通知書。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或14條送達的通 知書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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