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07-FCO40-2568-Hong-Kong-pollution-control-Noise-Control-Ordinance-1988-(N-1988 — Page 28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1988年噪音管制條例草案

非住宅樓宇、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地方發出的噪音

C247

10. (1) 司長可不時發出技術備忘錄,備忘錄內列明關於下列事項的 關於非住宅樓宇、 準則、程序、指引、標準及限度——

(a) 量度及評估在非住宅樓宇、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地方發出的

噪音;

(b) 發出針對此等噪音的消減噪音通知書;

(c) 就有否遵守消減噪音通知書的規定作出判斷。

(2) 監督在進行任何量度或評估以決定是否應根據第11(1)(c)條送達 消減噪音通知書時,須以根據第(1)款不時發出的技術備忘錄作為指引。

(3) 根據第(1)款不時發出的每份技術備忘錄,須由司長備存一份, 置於司長指定的政府辦事處,在辦公時間免費讓公眾查閱。

非公眾地方或非建

築地盤地方所發噪 音的技術備忘錄

11. (1) 如監督認為非住宅樓宇、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地方發出消減噪音通知畨 噪音,而該噪音不論是單獨地或連同其他非住宅樓宇、非公眾地方或非建

築地盤地方發出的噪音造成下列情形-

(a) 構成煩擾別人的原因,而受煩擾者是在發出噪音以外地方的任何

人;

(b) 不遵守為本條目的而規定的標準或限度;

(c) 不遵守根據第10(1)條不時發出的技術備忘錄所載的標準或限

度,

監督均可向下述任何一人或全體送達規定格式的消減噪音通知書一

(i)發出噪音或促使或准許他人發出噪音的人;或

(ii) 發出噪音地方的業主、租户、佔用人或掌管人。

(2) 根據第(1)款就任何地方所發噪音而送達的消減噪音通知書,可 規定收件人於通知書所指定的期間內消減噪音和辦妥一切消減噪音而可 能需作的事情,同時可規定收件人——

(a) 確保該地方發出的噪音不超過通知書所指定的限度或標準;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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