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07-FCO40-2568-Hong-Kong-pollution-control-Noise-Control-Ordinance-1988-(N-1988 — Page 22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1988年噪音管制條例草案

(4)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於下午7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 於一般假期的任何時間,在任何地方進行、或促使或准許他人進行任何撞 擊式打樁工程,即屬犯罪。

(5)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觸犯本條的罪行,可按如下辦法 判罰

(a) 第一次定罪,罰款$50,000;

(b) 第二次或其後定罪,罰款$100,000,

而無論任何情形,繼續觸犯則按日罰款$10,000。

(6) 住宅樓宇的業主、租户或佔用人,在其住宅樓宇內使用一項機動 設備,而該設備具有以下情形,不算觸犯本條罪項——

(a) 該機動設備屬手提式,並在設計上不必其他形式的支撑而能手提

操作;及

(b) 在任何一次時間內,該機動設備是樓宇內唯一使用的機動設備。

7. (1) 任何人於任何時候,在任何地方進行、或促使或准許他人進 行任何建築工程,而該工程是違反任何根據第2(1)條而規定的規例的, 即屬犯罪。

C241

違反規例的建築工 程所發出的噪音

(2) 任何人觸犯本條的罪行,可按如下辦法判罰 ——

(a)第一次定罪,罰款$50,000;

(b) 第二次或其後定罪,罰款$100,000,

而無論任何情形,繼續觸犯則按日罰款$10,000。

8. (1) 監督可發出建築噪音許可證,和就任何建築噪音許可證施加 建築噪音許可證 監督認為適當的條件。

(2)申請建築噪音許可證,須按規定的格式及方式向監督提出,提出 申請時,須同時繳交規定的收費。

(3) 監督在考慮根據本條提出的申請時,須以根據第9(1)條不時發出 的技術備忘錄作為指引。

(4) 監督接獲根據本條提出的申請後,須在不遲逾28日的期間內發 出建築噪音許可證,或向申請人送達關於拒發許可證的通知書;但若在該 28日期限屆滿時,監督仍未發出許可證或向申請人送達通知書,則須當 作已發出一份依照申請書規定條件的許可證,惟該許可證的有效期,按 申請書所載有關建築工程的動工日期起計,不得超逾30日。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