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噪音管制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
對噪音的防止、盡量降低及消減,噪音管制監督的委任,噪音管制監督在 噪音管制方面的權力及職責,罪行的訂明及其他有關連的目的,作出
規定。
由香港總督參照立法局意見並得該局同意而制定。
第I部
C233
導言
1. (1) 本條例可引稱爲《1988年噪音管制條例》。
(2) 本條例由總督在《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根據本條刊登 的公告,可為本條例的不同條文指定不同的實施日期。
簡稱及生效日期
2.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上訴委員會”指根據第19條組成的上訴委員會;
“公眾地方”一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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