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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DWIVES REGISTRATION (AMENDMENT) BILL 1987
3. 草案第3(a)條規定:一名公職註册助產士得取代護士總監出任助產士管 理局委員;護士總監一職現已廢除。本草案條文並且規定在助產士管理局委員名單 內,加列一名由香港中文大學提名的醫生和一名非有關專業人士;上述二人皆由總 督委任。草案第3(b)條就由委員選舉主席,以及主席任期、缺席和辭職等事,作出 規定。
4.
草案第4條在本草案附表列明對助產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的 相應修訂。該等規例賦予醫務衛生署署長的權力和職責,現轉由助產士管理局主席 執行。
5. 本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没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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