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04-FCO40-2564-Hong-Kong-health-services-various-ordinances-1988 — Page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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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伊利沙伯女皇援助弱智人士基金會條例草案

2. 本條例草案規定,總督將委任一理事會,負責掌管基金會及它的 資產(第5及6條),理事會有權設立諮詢委員會(第7條),並可委任助理 及資產管理人(第8條);第6(2)條則限制最初的資本的運用。至於理事會 如何處理它的事務(第11條)及記帳(第12條)方面,本條例草案亦有所規 定,包括規定將年結及年報呈交立法局(第13條)。

3. 第12(2)條任命核數署署長作基金會帳目的核數師,而第14(a)條 則預計政府可能為基金會提供管理服務。因此,本條例草案對於政府人手 方面,略有影響,但第14(b)條規定政府可收到的管理費用,足以抵消所 需開支。

4. 本條例草案授權政府由特別錢幣暫記帳及政府一般收入撥出總數

$6千萬的款項,除此之外,本條例草案並不影響政府財政。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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