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伊利沙伯女皇援助弱智人士基金會條例草案
“弱智”指任何心智發育停頓或不完全,以致智力或適應社會能力大為減
弱的情況;
“弱智人士”指患有弱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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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指由第3(1)條設立的伊利沙伯女皇援助弱智人士基金會;
“基金會收益”指基金會從其資產獲得的收益;
“基金會資產”指第3(4)條所述由基金會所擁有的資產;
“理事會”指根據第5條設立的基金會理事會。
3. (1) 現設立一法團,名為「伊利沙伯女皇援助弱智人士基金會」。 基金會的設立
(2)基金會的宗旨是促進香港弱智人士的福利、教育及訓練,以及提
高他們的就業機會。
(3) 下列各項由政府付予基金會——
(a) 由特別錢幣暫記帳(此帳戶在1975年3月19日籍立法局決議設立)
付出-
(i) 政府為紀念女皇伊利沙伯二世陛下在1986年訪問香港而 銷售紀念金幣所得到的純利;及
(ii) 另一筆款項,使由該帳戶付予基金會的總款額湊足$3千 萬;
(b) 由政府一般收入同樣付出$3千萬。
(4) 基金會的資產為——
(a) 根據第(3)款由政府付予的款項;
(b) 由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捐贈的$3千萬;
(c) 以後陸續由各方捐贈、認捐或遺贈予基金會而由理事會接受的款
項或財產,或以後陸續由基金會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款項或財產; 及
(d) 根據第6(3)(d)條累積的基金會收益。
4. 用基金會的印章蓋印須——
印章
(a) 由理事會決議授權或批准;及
(b) 由理事會任何兩名成員簽署認證,該兩名成員必須是經理事會通
常授權或特別授權可簽署認證者。
5. 現設立一理事會,名為「伊利沙伯女皇援助弱智人士基金會理事 理事會的設立 會」,其成員如下一
(a) 主席一名,由總督委任;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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