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及成员
1. 委员会由香港有关专业人士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委 员会成员以个人名义参加;中核总和合营公司各派一人参加委 员会,负责联络事宜;委员会人数在十一至十五人之间。
2. 委员由合营公司邀请,颁发证书,并报中核总备案。
3.
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合营公司委任。
4. 委员任期二年,可以连任。委员会成员若有出缺,由
合营公司增补。为保持委员会工作的连贯性,每次换届后,新 任委员不得超过全体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四、工作方法
1. 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例会二次,由主席召集。若半数 以上委员或合营公司认为有必要,也可建议主席召集会议。 2. 委员会每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3. 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由主席、副主席或主席、副 主席指定的发言人向香港居民介绍核电站核安全或委员会会议 的有关情况。以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建议或向香港居民所做的介 绍,均应由半数以上委员通过。委员个人意见不代表委员会的
意见。
4. 委员会的建议提交给合营公司,合营公司经研究后作 出处理,并向委员会加以说明。如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认为其建 议需向中核总转达时,合营公司予以转达。
5. 合营公司向委员会介绍大亚湾核电站建造和运行中有 关保障核安全的安排和执行情况。委员会需要实地考察核电站 时,由合营公司予以安排。
6. 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合营公司若认为需要或应委员会
要求,可派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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