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九八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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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傳譯):是否尚有其他議員想就這項修訂動議發言?李柱銘議員,你是否想提出程序的問 題?
李柱銘議員(傳譯):主席先生,閣下可否行使酌情權,讓我就剛才議員所發表的意見作出答覆? 雖然我知道我並無權利這樣做,完全是由閣下酌情決定,但由於很多議員已先後發言,所以我提 出這個要求。
主席(傳譯):謝謝李柱銘議員。我在這方面並無酌情權;會議常規清楚列明此點。根據會議常規 第28條,提出修訂動議的議員並無作答權利。你有權就其他議員在修訂辯論時提出可能誤解的 論點作出答覆;如果你認為有需要,你是可以這樣做的。
李柱銘議員(傳譯):主席先生,這是有先例可援的。當時我提出一項修訂——但那是與一項條例 草案有關的。我細閱會議常規第28條,知道我並無這個權利,但不表示閣下没有酌情權。或許 我們可以聽律政司的意見。
主席(傳譯):李柱銘議員,會議常規第28條第(3)段規定,提出修訂動議的議員並無作答權利 所以我不能讓你就修訂動議作出答覆。在我們恢復辯論原來動議時,不論該動議是否經過修訂, 你仍然可以就原來動議再度發言。
李柱銘議員(傳譯):主席先生,那麼閣下可否讓我在另一篇演詞討論這些論點呢?因為我認為讓 它們半途中斷是不大好的。
主席(傳譯):李議員,我會容許一定程度的靈活性,一如我給予其他議員的一樣。會議常規載有 關於再度發言的規定,你將可以靈活處理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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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動議付諸表決,而主席宣佈他認為修訂動議已遭否決。
李柱銘議員要求分組表決。主席根據會議常規第36條第(4)段下令本局進行分組表決。
陳濟強議員、許賢發議員、林鉅成議員、李柱銘議員、李汝大議員、彭震海議員及司徒華議員對 修訂動議投贊成票。
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鄧蓮如議員、何錦輝議員、李鵬飛議員、胡法光議員、黃保欣議員 張鑑泉議員、政務司、張人龍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衛生福利司、譚惠珠議員、葉文慶議員、陳 英麟議員、范徐麗泰議員、伍周美蓮議員、潘永祥議員、地政工務司、楊實坤議員、湛佑森議 員、教育統籌司、鄭漢鈞議員、張有興議員、招顯洸議員、鍾沛林議員、運輸司、格士德議員、 何世柱議員、保安司、廖烈科議員、倪少傑議員、潘志輝議員、行政司、潘宗光議員、戴展華議 員、譚王䓪鳴議員、謝志偉議員、黃宏發議員、劉皇發議員及何承天議員對修訂動議投反對票。
雷聲隆議員表示棄權
。
主席宣佈有7票贊成李柱銘議員的修訂動議,42票反對,並宣佈此項動議遭否決。
原來動議再向本局提出。
主席(傳譯):李柱銘議員,如果你想對原來的動議發言,你可以發言。
李柱銘議員致辭(傳譯):主席先生,我想發言,而我保證我所講的第二部分不會如剛才那部分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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