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
第25段
香港立法局————九八八年三月十七日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七日
現在我想轉談第25段,這段提到「為了保持穩定,香港代議政制的發展應該繼續是循序漸進而不 是突變的。每一步驟都應經過小心考慮,而任何改變都應取得社會人士的廣泛支持和信心。」
主席先生,「突變」這一詞非常駭人,但是這裏是否說,舉行直選是突變呢?如果不是,為什麼 這樣說呢?
我想提醒大家,尤其是請首席議員鄧蓮如女士回想她自己在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就綠皮書進 行辯論時,所說的一番話:「在考慮直接選舉問題時,我們必須記得,現在所討論的並非在香港 舉行第一次的直選,而只是將現有的選舉措施推廣至本局。換言之,我們所論及的並非一項創新 的重大變革,而是一個循序漸進的步驟。」就第25段所說的到此為止。
第26段
我想談談第26段。第26段的內容是:「這些演變也必須有助於一九九七年政權的順利交接。到 時將有無可避免的改變。如果能同時保持高度的持續性,和有一個早以為香港人所熟悉的管治形 式,那將會是對香港社會最有利的。因此,在考慮一九九七年前進一步發展香港的代議政制時, 必須顧及中英聯合聲明的有關規定,和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對一九九七年後怎樣執行這些規定的商 議。在這方面,政府已注意到在基本法的最新擬稿內所有關於日後怎樣選舉立法機關的方案,都 包括了採用直接選舉選出部份成員的方式。
主席先生,讓我再次提到高度持續性,亦即是銜接的問題,結論是:日後將會沒有問題,因為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所考慮的所有方案都有直選成份。所以,主席先生,基於相同的理由,我相信 在今年實行直接選舉也同樣是沒有問題的。
第28段
我認為第27段是不必要的,我略過這段不提,轉談第28段,原文是「至於實行直接選舉的時 間,政府的結論是:鑑於社會人士在這問題上有十分明顯的分歧,在一九八八年實行這樣重大的 憲制改革將不會是正確的做法。
主席先生,所謂「十分明顯的分歧」這一點我已說過了,這段接續指出:「一個有-
份理由支持 的看法,就是下一屆的立法局應再次採用現有的組合方式,而不應在3年內進行第二次重大改 組。」主席先生,這句話最耐人尋味。讓我舉一個例子來說明其不確之處。例如我可以說:一個 有-
分理由支持的看法,就是我應該打你的鼻子。但主席先生,到底論據是什麼呢?這段的後半 截這樣說:「另一方面,在一九九七年前及早引進新的選舉方式,讓它有-
份時間穩固起來,也 是很有道理的。政府因此決定在一九九一年採用直接選舉選出若干名立法局議員。」
主席先生,這段後半截的其中兩句值得一談,原文說應該「在一九九七年前及早引進新的選舉 方式,讓它有-
份時間穩固起來」,這無疑是支持在一九九七年前及早採用這些選舉方式的理 由。其實這段只提到兩點:一是社會人士的意見有十分明顯的分歧,這點我已經說過了。另一點 就是那個「有-
份理由支持』的『看法」。要理解這句子,唯一可行的方法是將上述理由與第 20 段 對照參考。因為只有在該段才可以找到「理由」這兩個字。讓我加以覆述,第20段是:「反對的人 則認為在一九八八年實行直接選舉是過早的。他們所持的理由是:上次的重大改組進行了還不到 3年,現在就實行直接選舉或會危及穩定和持續性;或是基本法仍未確定一九九七年後採用的選 舉制度,而基本法預期要到一九九○年才頒佈。」這點我已說過。因此,我認為上述理由是不當 的。
但願我們今日所投的,是日後可引以自豪的一票。好讓我們在20年後,可以告訴兒孫我們怎 樣投了今天這一票。
主席先生,爲了這些理由,本人謹動議修訂在布政司名下的動議,就是在末端加上幾個字: 「但對政府決定不於一九八八年在立法局推行部份直接選舉感到遺憾。」
1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