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735-FCO40-2448-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8 — Page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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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九八八年三月十六日

籌備競選活動的基本工作,倘若事前對選區界限一無所知,實無法預早在選舉日期前進行籌備的 工作。有鑑於此,我謹籲請政府對此事加以考慮,盡快加速進行重新劃分選區的工作

白皮書第29段提出一個問題,是有關同時實施兩種選舉地方性代表進入立法局的制度。原文 謂:「同時實施兩種選舉地方性代表進入立法局的制度,即既有直接選出又有由區議會選出議員 的做法,看來沒有什麼好處。」我完全支持這項論據。我不明白的,是為何政府只將這項論據引 用到立法局與區議會的關係方面。其實,這項論據亦同樣適用於市政局與區議會的關係。若從論 據所述的觀點來看,是否需要作出共同成員的安排,實有疑問。對於讓區議員加入市政局,以代 替現時由市政局議員出任區議會當然議員的做法,我懷疑是否真有必需。市政局在現行制度下, 其直選及委任議員各佔半數,而運作亦一直令人滿意。但若將市政局的成員人數擴大,包括來自 由區議會選出的議員,該局可能會變成政治舞台,因為來自區議會的新任市政局議員將會各自為 所代表的地區爭取利益,結果市政局便會四分五裂,效率亦大受影響。

對由區議會推選加入市政局的議員來說,這項安排亦有欠公允,因為他們的責任比現任市政局 議員更爲繁重。在現行的安排下,30位市政局議員全體均為10個市區區議會的當然議員,但根 據白皮書所載,每個區議會將只有一名代表在市政局,除非現任市政局議員透過區議會選舉贏得 區議會議席,則作別論。

根據擬議的安排,每個區議會與市政局之間將只有一位市政局議員作為溝通的橋樑。回憶本局 上月辯論1988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時,多位立法局議員曾對這項修訂是否最佳安排,以 及是否急切需要在現階段進行改革,表示關注。在閱讀白皮書及對各項建議作整體考慮後,我仍 不認為現階段有需要這項改變。

雖然我同意區域市政局與區議會之間的安排暫時應維持不變,不過,除了白皮書所提出的建議 外,還有其他方法可加强市政局與區議會之間的聯繫。市政總署可以作為有效的橋樑,方便彼此 意見的交流,市政局與區議會亦可定期舉行會議,討論共同關注的事項。我認為這些都是較為有 效的方法,可以減少節外生枝的問題。但長遠來說,所有議局及議會的成員應透過直接或間接選 舉產生。任何有抱負的候選人若要加入任何議局或議會,就必須參與有關競選,這樣便更能符合 我們正設法發展的代議政制的模式。

一九八七年發表的代議政制綠皮書曾提出一項可供討論的建議,就是將來或可由一個有多方面 代表參與的新選舉團選出立法機關的部份成員。白皮書並未就此問題作進一步探討,只謂由民意 匯集處委託私人機構進行的民意調查顯示,社會人士頗有興趣進一步考慮這個概念,對此我感到 有點失望。

如眾所周知,一九九七年後的立法機關將不會有委任議員,然而我們所需要的立法機關,必須 能夠均衡地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及顧及社會各界人士的利益:日後立法機關的成員若只包括從直接 選舉或透過功能組別間接選出的議員,恐怕未能達到這個目標。綠皮書所提出有多方面代表參與 的選舉團將會是一個實際而有效的方法,確保本港日後可以獲得一個能均衡地代表各方面意見的 立法機關。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曾經討論上述建議,委員似乎普遍支持建議。日後公佈的基本法極有可能規 類似的安排,從而選出立法機關的部份成員。根據在綠皮書諮詢期蒐集的民意,政府應就這個 概念着手草擬更具體的建議,以便進一步徵詢民意,及早推行這項制度。我們需要時間讓這項新 制度在香港扎根,及在一九九七年前作出所需的修訂。

我們明白由於基本法仍在草擬階段,本港政治架構演變的範圍須受到限制,而有關的主要決定 亦須待基本法公佈後才可作出,但這並不表示在此以前我們可以坐視而不採取任何行動。事實 上,政府可藉此期間為未來的改變作好準備。在現階段,我們可預期有多項改變:包括進一步界 定功能組別的定義;重新劃分按地區進行直接選舉的選區範圍,以及更詳細研究有多方面代表參 與的新選舉團的建議。我們必須未雨綢繆,作出-

份準備,本港的政治發展才可在基本法頒佈後 穩健地大步向前邁進。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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