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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一九八八年三月十六日
年三月八日召開會議處理此事。經過政府當局的澄清後,小組對這些經修訂的規例感到滿意,並 於本年三月十一日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局內務會議全體議員。
譚耀宗議員將會詳述有關的若干要點。
我個人的意見,就如我在一九七七年加入勞工顧問委員會時一樣,即有關女工在午夜時份返家 的安全。家人和執行巡邏任務的警務人員應聽從她們的要求,陪同她們行經黑暗的地方、入升降 機或上樓梯,以防遭受强暴。
政府亦應對這些規例的效用,每年進行檢討,並在必要時加以改進。與此同時,應加強宣傳工 作,以澄清工人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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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上述措施,希望這些措施能解決本港工業界短期的勞工嚴重短缺 問題。
譚耀宗議員致辭:主席先生,經行政局審核後,1988年婦女及青年(工業)(修訂)規例已於本年 二月二十六日在憲報刊登,並隨而即時生效。驟眼看來,這條規例的各項修訂內容看似都只是一 些技術性的修訂而已;可是,若經細心分析後,將會發覺有關的修訂並非一般的技術性修改這樣 簡單。以下,本人將評述對這條修訂規例的意見。
首先,新訂的規例第8(1A)條規定,只要在任何連續的兩週內,工作總時數(超時工作除外)不 超過96小時,則僱主可與僱員協議改變每天8小時及每週48小時的一般工作時間,而毋須事前 徵求勞工處處長豁免。就這項修訂,勞工處方面解釋這是為了增加這條法例的彈性,加强僱主採 用特別的工作時間安排的靈活性。同時,當局更表示「每天工作8小時及每週工作48小時」的原 則維持不變,一切修訂都只是使法例具較大彈性。
不過,只要小心分析修訂條文將會帶來的影響,就會發覺當局「每兩週不超於96工作小時」的 提議只是堅持了「每週48小時」的原則,而放棄堅持「每天工作8小時」這一精神。要知道,8小時 工作制的精神,在於保障勞工的身心健康,避免勞工因工作時間過長而受到不必要的損害;而勞 工超於8小時工作時應得的「加班工資率」高於「正常工資率」就是為了補償勞工在身心疲憊之時, 仍要從事勞動生產的損失。可是,按政府當局的現行提議,每一個婦女勞工每天正常工作的總時 數實可達10小時;而過往在8小時正常工作以外的2小時加班工作,也可被視為正常工作時間; 更甚者,在這2個小時內,勞工不再享有「加班工資率」而只是「正常工資率」。勞工因延長了每天
2小時的正常工作時間有所損失,增加了其「邊際代價」的同時,僱主卻因加長了勞工每天的正常 工作時間而減輕了「邊際成本」。由此可知,「每2週不超於96工作小時」的提議委實違反了8小時 工作制的精神,而當局賦予工業機構在安排工作時間方面的彈性最終的受益人仍是僱主。爲此, 本人對這項修訂實有所保留,並認為當局在制訂有關規例時,實應堅持「8小時工作制」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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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若從技術性的角度出發,本人更會懷疑「要得到勞資雙方同意才可實施每兩週96個工作 小時的制度」這項要求是否切實可行。在現時的社會環境下,僱主始終是在勞資關係方面佔著上 風;這樣的話,工人能否在一個平等合理的基礎上與僱主締約,實屬疑問。簡言之,本人擔心由 於工人處於不平等地位,故没有討價還價的餘地,迫使勞工無奈地接受僱主的新安排。可惜的 是,有關當局卻完全没有在法例條文上確保雙方透過何種公平而合理的途徑來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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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本人更須在此指出一點:當局是次修訂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反映了當局只從經營者 的角度來考慮問題,而忽視了勞工的需要。事實上,從社會發展的趨勢來看,僱員對提高本身生 活質素的期望日高,他們渴望有較長的假期;故此每週工作5天半或交替每週工作5天或6天的 制度甚受勞工歡迎。有見及此,我們實應效法亞洲四小龍之一的新加坡,採納「每週44個工作小 時」的標準,若為了增加彈性則可採用「每兩週88個工作小時」標準;而每天的正常工作時間仍採 8小時工作制,超於8小時工作以外,無論是計件工或是日薪工,都應採「加班工資率」。香港勞 工的教育水平日高,技術成熟,勞動生產率高;這應是考慮縮減每週工作小時的適當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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