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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修訂動議,修訂內容載於送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內。
正如潘議員在二讀辯論中所提及,當局曾接獲會計專業人士及其他人士就本條例草案內若干技 術問題提交的書面意見。我現在動議的修訂,已交由本局為研究本條例草案而成立的專案小組審 閱,並得到該小組贊同。
條例草案第3條修訂原有條例第161B條,從而有限度豁免認可財務機構在年度賬目內提供向 董事或其他人士貸款的詳情。
我們的用意是,這項豁免不應適用於數額鉅大而又屬於優惠性質的貸款。由於根據銀行業條例 的規定,註冊接受存款公司應有最低實收資本1,000 萬元,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則為7,500萬 元,有人認為,對於這些公司,不足1,000萬元的貸款可能是鉅額貸款。因此,我建議所有優惠 性質的貸款,如果超過1,000萬元或公司實收資本及儲備的10%(兩者以較低的為準),必須在年 度帳目中報出。銀行將不受這項新規定影響,因為銀行最低實收資本及儲備的10%,一定超過
1,000萬元。
對草案第3條所作的其他修訂,是改正一項草擬上的輕微錯誤,以及澄清兩點:第一,條例內 有關透露的規定,範圍包括根據特定條例註冊成立的公司;第二,新訂第161B(4B)條所指的最 高總額,是所有有關貸款每日合計的最高結餘。我們所留意的是任何時候的最高結餘,而非年內 放款總額。
草案第4條在原有條例內加入新訂第161BA條,規定認可財務機構及其控股公司必須設置登 記冊,記載第161B條所指的交易,同時,亦規定認可財務機構須在召開週年股東大會之前十四 天至其後七天內,就該類交易的詳情,製備帳目表,供公眾查閱。當局的用意,是使公眾可-
份 利用查閱登記冊的權利。不過,認可財務機構如屬私人公司或非上市的公共公司,卻毋須公佈召 開週年股東大會的日期。因此我建議,所有認可財務機構必須在召開股東大會至少四星期之 前,在一份認可中文報章及一份認可英文報章上公佈開會日期。
草案第4條亦須作輕微修訂,規定有關機構在無作出這類貸款時,仍須編製『無貸款」帳目表, 使核數師在適當情形下,可在他的報告書內加入「無貸款」帳表所遺漏的貸款詳情。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的修訂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3及4條獲得通過。
1988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
第1至3及6條獲得通過。
第4及5條
潘宗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人動議將第4及5條加以修訂,修訂內容一如發給各議員參閱文件內所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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