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731-FCO40-2444-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8 — Page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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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一九八八年三月九日

填補高層職位的事宜,作出預計和規劃。另一方面,根據政府目前的做法,如果可以的話,合約 僱員的續約事宜,通常會在其合約屆滿的八至十個月前,安排妥當。這通常可讓政府有-

裕的準 備時間,遇有不再續約的情形出現時,及早選合適人員填補空缺。

自一九七九年以來用於越南難民方面的開支

十四、 范徐麗泰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自一九七九年香港成為第一收容港以 來,用於越南難民身上的納稅人金錢共多少,以及截至一九八八年三月爲止在這方面的每年開 支?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自一九七九年一月至現時為止,政府用於越南難民方面的總開支約為九億元。這筆開 支(大致上)可按年臚列如下:

年份

香港政府的開支

1979年1月至1982年6月

27,190萬元

(即施行禁閉中心政策前)

1982年6月至1983年3月

8,060萬元

1983-84

1984-85

1985-86

1986-87

1987-88

9,810萬元

10,280 萬元

11,780萬元

12,270 萬元

12,600 萬元(估計)

91,990 萬元

一九八二年六月以前的按年開支,則未備記錄。

聲明

解散立法局的安排

律政司聲明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想藉這次機會告知各位議員,我們擬向英國政府提出對皇室訓令進行若干修訂,這 些修訂是與本局工作有關的。

第一項修訂是關於立法局的解散日期。皇室訓令第二十八A條現時規定:立法局必須在該局 最近一次全體民選議員選舉後舉行第一次會議三週年屆滿前第90天起解散。這即是說,在今 年,本局須在八月一日解散,而我們將會有近三個月期間没有立法局存在。

主席先生,這項條文有若干弊端。第一,條文對訂定解散立法局的日期,不容許彈性處理。第 二,根據皇室訓令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現屆會期最後一次會議與下屆會期第一次會議相隔的 時間,不能超過三個月,因此,當兩項條文一併執行時,經過若干時日,會導致每個新會期的開 始日期逐步推前,以致我們更難維持正常的選舉周期,即在九月舉行選舉,在十月初至十月中恢 復立法局會議。第三項弊端或許是最重要的一點,由於在訂定日期方面缺乏彈性,加上選舉前後 必須採取一切措施,會導致没有立法局存在的期間為時過久。現建議對皇室訓令作出修訂,規 定總督指定一個解散日期,該日期不能早於上一次選舉的三週年屆滿前60天或後於其30天。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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