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731-FCO40-2444-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8 — Page 23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570

香港立法局 ————九八八年三月九日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並不贊成這個方法,不過,我們現正就這點徵詢法律界人士的意 見。

張有興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會否考慮按照適合難民營的情況,成立類似撲滅罪 行委員會的反罪惡組織?

保安司答(譯文):是的,主席先生,我會考慮這項建議,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請問保安司的意思是否說,未獲其他國家收容的越南難民,只 要在本港犯了事,便可阻撓我們將其遣返越南的決定?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對這項補-

問題的答覆,與先前所答的相同。

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的管理問題

五、 鍾沛林議員問題的譯文:有關房屋委員會推行試驗計劃,將居者有其屋計劃若干屋苑的管 理服務批予私營機構承辦一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選擇這些私營管理公司的準則,管理服務 私營化計劃的成效,以及會否將此項計劃擴展至居屋計劃其他屋苑?

地政工務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選擇私營管理公司的準則為:

第一,有關公司必須最低限度有五年的物業管理經驗;及

第二,現時由該公司負責管理的物業單位須有2000個或以上,其中最少須包括有一個不少於 500個單位的住宅屋苑。

聘有專業人員,在物業管理方面有認可經驗的公司,可獲優先考慮。現時已為私人機構參與計 劃樓宇提供管理服務的公司,亦有資格參加這項計劃。

這項試驗計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實施以來,成績昭然。私營公司所表現的管理水準,可以和房 屋署職員的水準媲美,且能更靈活地提供日常服務;至今結果顯示,所需成本亦相差無幾。參加 試驗計劃的私營公司,表現令人非常滿意,所以當局認為試驗計劃有效。我應在此指出,房屋委 員會的長遠目標,是屋苑業主最終應自負管理責任,試驗計劃是朝著這個方向發展的第一步。

鑑於在兩座屋苑實行的試驗計劃成績理想,房屋委員會會在未來數月,將計劃擴展至另外四座 屋苑。然而,在居屋屋苑業主未有-

份準備及未有足夠能力自負管理責任之前,房屋委員會不會 放棄對上述屋苑及其他屋苑的全面管理責任。

鍾沛林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地政工務司可否告知本局,這些管理公司是向誰負責?同時, 房屋委員會現正採取甚麼措施,確保這些屋苑住戶就管理問題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都會受到關 注和考慮?

地政工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由於這是房屋委員會與提供管理服務的公司之間的安排 ,因 此,物業管理公司最終是向房屋委員會負責。關於第二點,據我所知,房屋署職員現時仍有積極 參與這項試驗計劃;他們一直監督計劃的推行,以及派員實地視察計劃的進展。我相信房屋委員 會一直都注視有關情況,並且留意物業管理公司及居屋屋苑業主的反應。相信藉着這個途徑,房 屋委員會可以獲得足夠的意見。

楊寶坤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鑒於參加試驗計劃的公司,表現令人滿意,政府估計需要多久 才可以信任該等屋苑業主自負管理責任?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