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731-FCO40-2444-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8 — Page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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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一九八八年三月九日

通過上述途徑提出意見及建議。事實上,我很高興知道在過去一年,有關部門已就多項建議採取 行動。

葉文慶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從運輸司的答覆,得悉政府並沒有就標誌不當的影響程度進 行研究。因此,我有以下要求。政府可否列出駕車人士經常犯錯的交通黑點,在本局議事錄刊 登,讓市民知道?然後進行有系統的研究,以了解交通標誌展示不當或位置欠佳或標誌過多,對 構成駕車人士違例的成因達到甚麼程度?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一定會將問題轉交有關部門考慮,看看是否需要進行研究。不 過,正如我剛才所說,當局現時的安排,已顧及因交通標誌位置欠佳而引起的問題。

陳鑑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限制車速的標誌是否屬於交通標誌?如果是的話,為什麼不把 它們放置在視線水平,而放置在行人路上駕車人士視線可能受來往車輛阻擋之處?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車速標誌屬於交通標誌。對此我們有非常詳細的指引。或者我應該 讓各位議員看看這本册子。這是一本十分詳盡的交通標誌指南。如果陳議員有興趣,我樂意稍後 交給他參閱。這本册子的資料,包括有關標誌的各種不同情況、設置地點、位置等。我肯定所有 資料都詳列冊子內。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運輸司是否同意,最佳的交通警察,是協助駕車人士避免觸犯 有關交通標誌或其他交通規例,而不是發出最多告票的警察?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話,他是否會向 皇家香港警務處交通部發出必要的指示?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警方對不遵守交通標誌的人士,會酌情決定是否提出檢控。 一般來說,對於新的交通措施,警方通常會給予違例者七日寬限期,不對他們提出檢控。又如果 標誌的水準或位置確實欠佳,司機可向警察解釋,警察可酌情向違例者口頭警告,而不提出檢 控。過去一年,也曾發出這種警告。事實上,警務人員一直以來都盡力協助駕車人士,而不是提 出檢控,這是他們經常緊記的事。最後一點,每年我們都有道路安全運動,促進交通安全。過去 三年,當局在道路安全方面共動用200萬元,所舉辦的運動,包括提高市民對交通標誌的認識 警方在這項運動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因此,我深信他們都已盡力協助促進道路安全,而不 是加以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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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有興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在一、兩年前,運輸科已知道有人投訴,在某些地點的交通標 誌太多,令市民無所適從,以致造成混亂而觸犯交通規例。運輸署因而展開一項計劃,以找出這 些地點,並作出改善。這項計劃現時進展如何?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記得大概一年前,張議員曾提出這個問題,我已用書面答覆。現 時的情況如下:全港目前共有標誌124500個。我們準備透過簡化計劃,在未來兩年內減少 40 300 個。現時,港島及九龍區的標誌已減少約25%,而當局正著手減少新界區的標誌數目。 運輸署如能增添人手,這個計劃可望於一九九○至九一年完成。

李柱銘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些警察耐心地在不准右轉的地方等候駕車人士右轉,然後逐 一向他們發出告票,而非指示他們在不准右轉的地方直駛。運輸司對這個情況有何意見?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樂於將任何特別個案或投訴,轉交警方有關部門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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