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722-FCO40-2415-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8 — Page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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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之间的原则性分歧,可以进一步明确刑法条文本身的界限,而且 《 可以在必要时对刑法条文的有关规定予以补-

或者修改。三是两种解释的制定和颁行的程序 不同。刑法的立法解释属于刑事立法之范畴,适用有关立法的程序;刑法的最高司法解释属 于刑事司法的范畴,适用司法工作的程序。四是效力不同。刑法的立法解释具有高于刑法的最 高司法解释的效力,后者不得与前者相抵触,否则即被视为无效。

刑法的最高司法解释与刑法的学理解释截然不同。后者是指法学教研单位、社会组织以 及个别专家、学者在理论上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如以专著,教科书、报刊杂志、专题报告或 讨论等形式对刑法本身的含义及其适用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并无法律约束力。但正确 的刑法学理解释有助于提高人们的刑法意识和司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刑法的最高司法解释也不同于刑法上的类推适用。二者的主要不同点有:第一,性质和内 容不同。刑法的最高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的有关规定按照立法原意加以明确和具体的一 种司法活动;而刑法上的类推,则是对刑法分则条文无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比照刑法分则最 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的一项司法制度。第二,主体有所不同。行使刑法的最高司法解释权 的是国家最高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而进行类推适用的主要是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但最高 人民法院要最后予以核准。第三,生效的程序和效力不同。刑法的最高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 机关颁布而生效,并且对各级司法机关运用刑法的工作均有指导和约束作用;类推则由地方 人民法院按一定程序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经其核准才生效。且已生效的类推判例对其 他案件的处理并无约束力。

刑法的最高司法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判例也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判 例,狭义上只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审核并作出裁判的案件;广义上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 以批复、案例汇编、案例发布等形式明确认可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判的刑事案件,最高人 民法院的刑事判例,无疑是协调全国刑事司法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 这种判例对全国各级法院的司法工作只具参考性的指导作用,而无约束力。

型。

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把刑法的最高司法解释划分为几个不同的类

其一,按解释的方法和尺度分类法的最高司法解释有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之分。 文理解释,亦称字面解释,是对刑法条文的字义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例如,刑法第44条规 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司法实践中曾提出过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 否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指出,刑法该条并没有同时规定 如果所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不同于该条对已满十六岁不满 十八岁的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缓的规定。因此,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也不 应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解释就是文理解释,它对刑法该条的含义作出了严格的合乎 其字义的解释。 论理解释是遵循立法原意并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其中又可分为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扩张解释是按照立法原意把法条文合乎逻辑的、大 于其字面涵义范围的解释。例如,刑法第170条规定有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最高人民法 院在1985年7月8日的一个批复中规定:对于组织播放淫秽录象、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构 成犯罪的,可直接依据刑法第170条的规定定罪判刑。这一规定就对刑法第170条规定的“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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