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我国刑法的最高司法解释
的最高
委会《
机关具
发文件
犯罪案 合上述 一个文化
赵秉志王勇
凡涉及
我国刑法的最高司法解释,对于加强刑事司法工作乃至协调整个刑事法制的发展与完 善,都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目前刑法理论上对这一问题尚欠缺研究,关注不够。鉴此,本 文拟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我国刑法的最高司法的解释一些基本问题加以初步的探 讨。
-
首先,应当明确我国刑法的最高司法解释的概念。
刑法的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刑法所作的解释。刑法的最 高司法解释,顾名思义,就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具有通行效力(普遍效力)的关于运 用刑法的司法解释。一般来说,这种刑法的最高司法解释具有三个主要特征;
第一,特定的解释主体。对我国刑法的适用进行最高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我国最高 司法机关。在此,对最高司法机关的含义应作严格的限制性解释,即最高司法机关只能是与 最高立法机关、最高行政机关相区别的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至于我国的公安 部和司法部,则属国家行政机关之范畴,不能成为刑法的最高司法解释的主体。根根1981年 6月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对于法 院刑事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对于检察院在刑事检察 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其中,最高检察机关享有司法解 释权是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一个特色。把刑法的最高司法解释之主体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 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正确有效地指导各级司法机关的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都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特定的解释对象。刑法的最高司法解释只能以实体刑事法,即刑法解释对象, 而不能包括对程序刑事法,即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因此,不应把刑法的司法解释与刑事司法 解释相混淆,后者包括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刑法的最高司法解释的解释对象应理 解为全部刑法规范,它不但包括刑法典,还包括单行的刑事法律,以及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刑法的最高司法解释的对象还应当是司法机关 在司法活动中遇到的有关刑法适用的问题,而不能是其他方面,譬如刑法立法方面的非司法 性的问题。
第三,普遍的司法效力。刑法的最高司法解释具有通行全国的司法效力。这种解释对于 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和各级检察院机关具体运用刑法的工作具有直接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刑法
· 60 ·
执行, 检察院行
司法解 为,刑 级检察仁 基础,刂 者仅仅
追究的 我国社 用刑法的 部门等, 高司法 - 刑
是国家的 司法解释 了它应当
刑法
刑法 方各级人 中,高级 法的工作 解释的主 在及其重
刑法:
同。刑法 和《关于 使。二是 法律原意 意,不得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