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法定語文
9.1 討論焦點:
(i) 由於香港是個國際城市,英文的使用是社會運作不可或缺的,因傳統的因素,英文在香港有 特别的地位,其在九七年後與中文的相對地位,自然受到很多人士,尤其是法律及商界的關 注。社會人士對香港特區政府機關以使用中文為主,同時可使用英文的規定基本上没有異議。
但對將來具體的執行情况,有所顧慮。
(ii)對法庭(尤其是高级法庭)使用的語言,法律界、司法界普遍認為應採英文,原因是香港仍用
普通法,而普通法以往一向的案例是由英文寫成的,加上香港法院可聘用外籍法官,因此, 他們認為英文在高等法院、上訴庭以及將會成立的終審庭的使用是必然的,如果這些理由是 成立的話,在司法制度維持不變的前題下,香港高級法庭長期使用英文的現象將不會改變,
這個情况尚待進一步研究。
(iii)另一由語文問題引申出來的問題是基本法的英文本,成因與上述有關司法機關使用英文的問 題一樣。基本法應有官方英文本是無可置疑的,亦即是說,基本法的中英文本將同時可以在 法庭上引用,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現在問題的癥結是:在中、英文本出現分歧時,以什麼文 本為準?或以什麼原則解决?由於基本法是以中文寫成,英文本祇是其譯本,有意見認為當 然是以中文為準,而且這對比祇在中英文本出現分歧時才引用。這種處理並不影響英文本的
地位。
(iv) 解決這問題也有另一建議,就是尋求一個方法,使全國人大能制定一個與中文本有同樣地位 的英文本,這建議有待進一步澄清及發展,如果這是可行的話,如何解決兩種語文差異的方
法,便有待提意見的人士補-
。
9. 2 有待解決的問題:
(i) 在普通法的制度下,司法人員需參考大量由英文寫成的案例,在這情况中文是否不能+
法院,如高等法院、上訴庭,以及將成立的終審庭上使用?
(ii)除了翻譯這技術性問題外,以中文作為普通法制
(iii) 如果中文能在法庭上使用,又怎
(iv) 其法定地位的基本法英文本,應如何制定?
口可仃呢?
英文案例這技術問題呢?
(iv) 中、英文出現分歧時,以什麼其他方法解决?
III.
結語
(i)以上對初步反應的綜合整理,旨在找上一些問題的重點,以幫助在未來的幾個月的諮詢工作 中,意見的發揮能進一步深化,對一些問題,能夠提出更具體的建議、方案,以便起草委員
會就徵求意見稿作出修改。
(ji) 尚餘的諮詢期内,討論也不一定集中在以上的問題上。
(iii) 諮詢委員會應以有效的方法,尋求與有關方面,收集上列問題及以後引發問題有關的資料,
補-
意見,以求提供一個更完滿的最後諮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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