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2 有待解决和澄清的問題:
(i)在現行的制度下,香港法院在司法管轄的範圍上有什麼的限制?
(ii)在九七年後,香港法院作為一享有終審權的地區法院,其司法管轄範圍又會受到怎樣的影響?
(iii) 何謂中央政府行政行為?由誰決定某一件案是否涉及中央政府行政行為?
(iv) 國營企業,金融經濟單位的一些商業行為,是否屬於中央政府行政行為?
1.4 基本法解釋權
1.4.1 討論焦點:
(i) 徵求意見稿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除此以外,更進一步規定香
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涉及國防、外交和其他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而需對有關
的條款進行解釋時,便要在對案件作出終審判决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
釋。
(ii) 由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所牽涉的問題,基本上是一個中國的法律制度與未來特區的司法制
度的關係問題。在中國的法制中,作為立法機關的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但在香港現
行的法律制度中,是由法庭在審判具體案件時,就法律作出解釋,立法機關在立法程序外,
不作抽象,原則性的法律解釋。目前面對的問題是中國法制下的立法解釋與普通法内的司法
解釋的關係應是怎樣的,兩者是否有衝突,人大常委的立法解釋,是否會破壞了香港特區的
司法獨立和終審權。
iii) 對這些問題的進一步討論,就須要首先了解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的工作性質及程序,目前香
港各方面對有關這情况的了解是有限的。
1.4.2 有待解决的問題
(j) 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立法解釋與香港法院對基本法司法解釋有何分別?
(ji) 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解釋與香港法院享有終審權在程序上的配合會是怎樣?
1.5 基本法委員會
1.5.1 討論焦點
徵求意見稿內多處提到人大常委會下設立基本法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在處理一些與香港特别
行政區的問題時,得先徵求這委員會的意見,但徵求意見稿內並未就委員會的組織、性質、
運作提出詳細的資料。
1.5.2 有待解決的問題
(i) 基本法委員會的性質是什麼,與人大常委的關係怎樣?
(ii) 基本法委員會的組成如何?其成員應有什麼資歷?
(iii) 基本法委員會的運作程序應是怎樣的?
2.
2.1
ii
政制
討論焦點:
(i) 社會人士對政制的討論已有兩年之久,期間有不同方案的發表,各界人士對這問題的不同方
面也有比較詳細的分析及辯論。自徵求意見稿公佈以來,各界對政制的討論採取比較冷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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